青川法院:“坝坝法庭”就地断赡养纠纷
3月6日微凉的清晨,青川县骑马乡岩埝村村委会院坝里站满了赶来的村民,围墙边、草地里也都挤满了人,庭审现场的百余名旁听群众已早早入席等待……
青川法院木鱼法庭早已准备好岩埝村村委会院坝这场声势浩大“坝坝法庭”。此次到村巡回审理为的是一件赡养纠纷案,用“坝坝法庭”的方式审理这类案件对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子女孝敬老人,承担赡养义务有着重要意义。此举也得到了骑马乡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通知该乡各村村民代表以及该乡可能存在类似矛盾的村民到庭旁听,接受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
今年74岁高龄的王老汉重病在床,无法行动,养育了三女成人的他却无人照料。岩埝村村委会多次联系老人女儿,希望能够回村照料老人,然而均无果,在征得老人同意后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代为起诉,而被告态度居然,3次拒领文书,在法官不断的努力下,最终才送达成功。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查明事实。王老汉与其妻结婚后抚养长大了其妻与前夫的长女唐某甲和二女唐某乙,三女王某丙为其婚后亲生女。其妻去世后,经过口头协议,王老汉随长女唐某甲生活,在唐某甲外出务工期间,王某丙将老父接到绵阳家中短住时与唐某甲引生矛盾,唐某甲遂扬言不再管王老汉任何事,且称王老汉不是其亲生父亲,在其小时候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所以不应由其赡养。王某丙因经济困难,实在无法独自承担照顾责任。
为解决无人照料的燃眉之急,法官在调解时多次提出可行办法,促使老人能够有所养、有所依,然而二被告均不为所动。无奈之下,法庭当庭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每月承担原告生活费400元,被告王某丙每月承担生活费200元;由三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各自承担三分之一;原告出院后随被告王某丙生活,由其负责护理照料。
考虑到旁听群众人数众多,是一次难得的普法机会,法官在宣判时详细向旁听群众讲解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相关内容,并向被告和居民们释明,孝敬老人是中华传统美德,子女依法都有均等的赡养义务。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还在现场回答了旁听群众的咨询与疑惑。
青川法院通过巡回审判活动,倡导尊老爱幼、文明行孝、为建设好当地传统的道德风尚,良好的社会风气加了一把力。 “坝坝法庭”的审理方式也引起现场热议,得到当地政府、群众的赞扬。(青川法院 邹宇寰 白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