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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区两男子利用微信传播暴恐音视频被拘

编辑:中国舆情网 时间:2018-03-13
导读:近日,万州区公安局双河口派出所破获两起利用微信非法传播暴恐音视频案,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拘留并罚款。 7月底,万州区公安局双河口派出所辖区一居民利用手机向微信群内转

近日,万州区公安局双河口派出所破获两起利用微信非法传播暴恐音视频案,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拘留并罚款。
  7月底,万州区公安局双河口派出所辖区一居民利用手机向微信群内转发涉暴恐音视频。获取该线索后,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开展调查、取证固证等工作。经过连夜工作,民警于次日将违法嫌疑人张某某锁定并成功抓获。经审查,张某某对今年7月以来,观看微信群涉暴恐视频后产生好奇心理,为个人寻求刺激,多次下载转发暴恐音视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8月初,双河口派出所民警再次获悉辖区居民通过其手机微信向微信群内转发涉暴恐音视频的线索。核实后,民警迅速开展工作,将违法嫌疑人刘某抓获。经查,刘某因心理好奇和寻求刺激,利用手机微信将暴恐音视频向微信群内转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张某某、刘某的违法情节,万州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处罚,对刘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以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2)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3)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广大网民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警方将依法处理。同时,希望广大网友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作者:万州区公安局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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