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可追刑责
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供图/新华社
原标题: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可追刑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初次审议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烟叶税法草案等。会议还对国歌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对核安全法草案、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进行三审。
在28日的会议中,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的关于核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贯彻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明确了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增加了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等内容。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的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等内容,规定了解决中小企业引进人才难问题的具体措施。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海阳作的关于国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完善了奏唱国歌的场合,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明确了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法律委员会认为上述三个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同时,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为了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作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据新华社
关键词:国歌法
新增“将国歌列入中小学教材”规定
会议对国歌法进行二审。与初审稿相比,二审稿新增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构成犯罪可依法追究刑责。二审稿同时明确,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全体会议应当奏唱国歌;公益广告中可以使用国歌等。
新增“构成犯罪要追究刑责”
草案二审稿明确,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初审稿相比,“构成犯罪要追究刑责”系新增内容。
在当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针对该项条款,不少委员建议删除“在公共场合”的表述。韩晓武委员认为,把侮辱国歌的行为限定“在公共场合”不太妥当。“‘在公共场合’几个字,是否意味着‘在私下场合’就可以?这不利于国歌尊严的维护。”
严以新委员说,“恶意修改国歌曲谱或者歌词的违法性,不应当仅限于公众场合,在私人聚会、私人演奏中不尊重国歌的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他还建议,将“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修改为“恶意修改国歌曲谱或国歌歌词”。
国歌在公益广告中可以使用
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应当奏唱国歌的九类场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国家公祭仪式;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与初审稿相比,“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奏唱国歌”是新增内容。
初审稿还对不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作出规定。如,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场合奏唱、播放国歌。不得将国歌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歌,但公益广告中可以使用。此番草案二审稿明确,“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学校不仅应当教唱国歌,还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此番草案二审稿明确,将国歌列入中小学教材。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删除军人行举手礼相关规定
在奏唱国歌的礼仪方面,二审稿与一审稿也有所不同。
一审稿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着制式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升国旗、奏唱国歌的礼仪,在国旗法中已有规定,军队奏唱国歌的礼仪,本法已明确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本法可不作重复规定。二审稿遂修改为,“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此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国歌法属于涉及国家主权、应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需在通过后适时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提请审议,将国歌法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
关键词:两院组织法
法院检察院机构与职权拟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下称“两院组织法”)是规定法院、检察院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重要法律。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与现行法相比,均有较大变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共3章40条,修订草案共6章66条。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3章28条,修订草案共6章60条。
妨碍法检两院行使职权将追责
修订草案在法官、检察官履职保护方面作出新规定。修订草案明确,法官、检察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在职业保障方面,修订草案明确,法检两院商有关部门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制。法院、检察官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法检两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
同时,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分别新增了“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一章。法检两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法检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拟实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在法院的审判组织章节中,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合议庭”、“独任庭”、“审判委员会”等进行了规定。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审委会被第一次明确了审判组织的法律地位。
各级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独任庭由独立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与之类似,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规定,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院长检察长应有专业知识经历
在组成人员方面,修订草案明确,院长、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中产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
在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方面,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法官录用和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作出规定。与之类似,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修订草案还明确,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员额分别根据人民法院、检察院审级/层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检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法院法官员额,以及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最高法可以设巡回法庭”入法
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五类案件,分别是: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再审案件;高级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以及应当由最高法审判的其他案件。
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法检两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必要的审判/检察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
在国家赔偿方面,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中级以上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目前,审判权和执行权如何分离,尚未达成共识,还在调研论证”。
检察院可在监狱等设立检察室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检察院职权和人员的重大调整。”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何晔晖在作草案说明时说。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监委会拥有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在试点过程中,针对检察院要不要保留“侦查权”的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此次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保留了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何晔晖说,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
此外,检察院修订草案新增规定,检察院可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
关键词:法官法
从事法律职业者均应通过统一考试
会议审议了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分别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草案明确,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担任法律顾问、仲裁员,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却没有相应规定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分别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情形。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则新增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同时,草案明确,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但对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何实施、哪类人能够报考等问题,草案并未明确规定,只称“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除署名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