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拟规定:南极活动者应自行承担搜救等费用
资料图:南极。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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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30日电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国家海洋局近日公布《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南极活动组织者、南极活动者应当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保障、搜救、医疗和撤离等相关事务的一切费用。
《征求意见稿》指出,南极活动组织者及活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最大限度的减少活动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和损害。南极活动组织者、南极活动者应当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保障、搜救、医疗和撤离等相关事务的一切费用。如果活动对南极生态环境或相关历史纪念物造成污染损害的,南极活动组织者、南极活动者应承担清除污染和修复损害的一切费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开展南极活动的,应当参照《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审查。禁止南极活动者开展以下活动:带入、处理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潜在污染物,带入非南极本土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采集和带出陨石、岩石、土壤及化石;猎捕或获取南极哺乳动物、鸟类、无脊椎动物及植物的整体或部分样本,以及其他可能对南极动植物造成有害干扰的活动;进入南极特别保护区或其他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基于安全和环保考虑禁止进入的区域;建立人工建造物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对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不得随意丢弃,并记录处理结果。废弃物应当由专门的废弃物管理员进行管理。离开南极时应当尽量将废弃物带出南极;无法带出的应当在焚化炉内焚化,并将焚化后的固体遗留物带出南极。
《征求意见稿》要求,赴南极活动的航空器,包括无人机,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许可的地点及航线起降及航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南极动植物、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或损害。
《征求意见稿》提到,为保障南极科考正常秩序,南极活动访问我国南极科学考察站的,应当提前取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同意。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于到达南极科学考察站前24小时至72小时之内提前通知南极科学考察站。如南极科学考察站有突发特殊情况不便接待的,可以与组织者协商调整访问时间或取消访问。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南极发生以下紧急情况时,南极活动者可以不经批准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应当尽可能将其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伤降到最低,并及时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南极监督检查员报告:人员、船舶和航空器遇险需要紧急救助;重要要装备、设备和设施受到安全威胁;发生环境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南极活动者可以使用紧急避难所。
《征求意见稿》要求,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在南极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南极活动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南极活动的整体行程;在南极登陆的日期和地点,及每次登陆的活动者人数;在南极登陆后的活动内容;活动使用交通工具的名称、国籍等信息;环境影响评估未预测到的对南极环境及生态系统产生的重大影响;紧急情况和采取的行动;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到,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违反本规定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记录其违规情节,将其列入不良记录组织者或活动者名单,在三年内限制其再次开展南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