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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执结700万元农民工劳务费

编辑:中国舆情网 时间:2017-01-10
导读:申请执行人宁夏鸿洲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传兵携农民工代表,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写有“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锦旗,对银川市中院及时快速高效的执行工作表示赞赏和谢意,

 申请执行人宁夏鸿洲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传兵携农民工代表,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写有“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锦旗,对银川市中院及时快速高效的执行工作表示赞赏和谢意,农民工代表感激地说:“今年终于可以高高兴兴地回家过年了,给远在他乡的父母、妻子和孩子买一份他们喜欢的礼物、做一餐丰盛的年夜饭。” 

2016年11月7日,宁夏鸿洲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银川市中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王长青、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共计700余万元。因该案在诉讼中,银川市中院已对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在永宁县住建局的未付工程款采取了保全措施。

执行过程中,银川市中院再次向永宁县住建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要求将支付给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并扣划至银川市中院执行款专户,但永宁县住建局表示没有资金予以支付。承办法官遂多次与永宁县政府主管领导进行沟通,寻求解决途径,对方表示因年底政府资金紧张,争取尽快予以拨付。后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称其已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申诉,请求中院暂缓执行,以避免出现执行回转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提起申诉并不影响执行,银川市中院要求被执行人将执行款700余万元存入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而后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结果。但被执行人称其公司年底资金周转困难,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

2016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的申诉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接近年底,银川市中院执行局对此案高度重视,研究商讨对策,并多次与永宁县政府对接,同时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责成其尽快履行义务。

迫于压力,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1月4日,被执行人将多方筹措的全部执行款700余万元陆续存入银川市中院指定银行账户。当日,银川市中院执行人员将执行款予以扣划并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

至此,该案圆满地画上句号,并成为银川市中院2017年首个执结案件,为新一年执行工作迎来了开门红。(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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