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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编辑:徐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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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8)粤01执4447号
被罚款人:张新芳,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下渡大街31号,身份证号码为441421197005101141。
被罚款人:何礼义,男,中国舆情网,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下渡大街31号,身份证号码为440111196405273933。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张新芳、何礼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新芳、何礼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张新芳罚款一万元、何礼义罚款一万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