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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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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8)粤01执4224号
被罚款人:钟焕根,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区派谭镇黄沙氹村凤凰山一巷1号,身份证号码为440183198305234014。
本院在执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申请执行钟焕根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焕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钟焕根罚款五千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舆情网,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