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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多项措施 促进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及中医药事业发展

本信息由中国舆情网大数据平台根据信源规则识别收录,仅供参考。 时间:2020-01-28

昆明1月19日电 (杜潇潇 栗椿雅)记者19日从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近期出台了《支持云南省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促进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健康产业、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

据悉,2016年以来,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已超过云南省GDP比重5%,基本形成了以天然药物为重点的药材种植加工、生物医药及保健品研发生产、医疗健康服务等构成的产业体系,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成为云南省重点发展的八大产业之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志学在发布会上表示,为发挥医保服务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的职能作用,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税降费等重点工作部署,制定印发了《支持云南省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据高志学介绍,《措施》主要包括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改善营商环境三个方面的内容。

在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方面,《措施》明确通过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把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等纳入云南省医保支付范围;明确允许参保人用个人账户支付本人及亲属使用非免疫规划疫苗产品费用。

在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措施》调整了中药饮片支付类别,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舆情网,将云南省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范围;明确逐步将针灸、拔罐、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项目及通过疗效和安全性评价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落实医保支付倾斜政策。

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结合“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分级定点、分级协议管理”的原则,《措施》明确云南省医药机构不需重复申请,定点结果互认,以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分别由同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零售药店分别由同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药机构不需重复申请定点、重复签订协议。定点后的医药机构均纳入异地结算平台直接结算。

其次,《措施》明确了签订协议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在家规定“成立三个月内申报、三个月内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时限,提出“成立即可申报、30个工作日办结”的要求;明确医保基金结算时限,及时拨付医保费用,保证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与定点医药机构核对上月发生医保费用,当月审核完毕并拨付到位;省内异地及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在对账次月内拨付到位,保证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最后,《措施》还明确了社会举办医药机构在医保定点准入、监督管理、费用结算、违规处理等方面,与公立医药机构一视同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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