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AI开处方等乱象频现在线接诊25万人次的医生可靠吗(2)
有互联网医疗行业人士支招:假如是正规互联网医院,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应该有医生的签名、互联网医院电子章。“不排除有些小型的互联网医疗平台仍存在用人工智能、机器人等工具自动生成处方,一些大平台会用AI等来辅助医生问诊,比如问病人几岁、哪里不舒服等,但是处方必须要求医生来开。”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邓勇告诉记者,为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此前我国《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均明确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药方后,药师要进行审核,但相关规范并未对“自动生成处方”这一行为进行明文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规范制定不明确,地方实践就会乱象丛生。现实中,一些平台选择‘AI开处方,客户直接取药’的模式,跳过传统的处方开具、审核环节,把开方直接变成了‘卖药’。这类行为严重违反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也给患者用药安全埋下了风险隐患。”邓勇说。
巨量接诊是否真实
线上医生谁来监管
对于在线问诊,医生回答几次算是一个完整的问诊、平台上显示的医生接诊量有无虚标、回复患者的诊断内容是否为医生真实回复……记者随机采访了北京、天津、湖南等地10多位群众发现,这些也是困扰他们的主要问题。
北京某高校大二年级学生郝樱睿对此深有体会。她经常使用在线问诊,但至今不清楚到底医生回答多少个问题才达到收费标准。“一开始,有几个问题算免费咨询,但只要你说话了,就算一个问题,比如说一句谢谢或者你好。等免费次数用完后,医生却刚进入正题,为了解更多信息,你只能交钱充会员。交完钱,医生又会问化验结果之类的信息。有时,一圈下来,最后竟然让你去线下医院问诊。”
在线问诊前,先在平台上看看哪位医生的接诊量多,再确定向哪位医生问诊,这是山东曲阜居民张刀刀习惯的做法,因为在她看来,医生接诊量多就意味着其医术较强受患者欢迎。但她注意到,一些在线问诊平台上标注的医生接诊量动辄高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不禁质疑这些数据是否属实。
记者在某在线问诊平台上以皮肤科医生为检索对象,发现该平台线上接诊人数最多的皮肤科医生接诊次数为25万人次。假设每人线上问诊时间平均为10分钟,线上接诊时间约为41667小时,如果全年无休,10年为3650天,那么这10年里其平均每天线上接诊时间约11.4小时。
对于这些问题,有平台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年他们其实也一直在探索“品控”,“比如医生回答几次算作一次完整问诊;如何对那些将搜索到的内容复制粘贴给患者的医生进行监管;如何确保接诊量真实;出现误诊或开错药的情况由谁担责等”。
“核心问题是,谁来对医生在线上作出的诊断负责。线下医院的医生,由各地卫健委监管,医院和科室也会进行规范管理;而线上的医生,则相对比较独立。”前述北京某口腔医院资深医生说。
监管政策陆续落地
更好保证诊疗质量
互联网诊疗出现规模性增长始于2018年,这一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旨在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截至2021年底,全国互联网医院已达1700多家。
这些年来,为了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就互联网诊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质、设备设施保障、服务流程规范等提出要求。尤其是今年6月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发布后,备受公众期待。
该细则针对互联网诊疗中处方审核、隐私保护、诊疗质控等社会关注点作出详细规定。
对于上网能看什么病,细则要求必须符合复诊条件: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邓勇认为,这些标准更具可操作性,且赋予了医生更多专业权限,进一步明确了服务边界、监管边界,有利于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对于线上诊疗的质量监管是否与线下诊疗相一致,细则给出了肯定答案:要求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将互联网诊疗纳入整体医疗服务监管体系。
对于没处方也能买处方药,细则严禁“先药后方”: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
这一点在邓勇看来,尤其值得肯定,“符合目前互联网诊疗‘回归严肃医疗’的主旋律,有助于将行业发展引回‘保障人民健康福祉’的正轨”。
他同时指出,要让“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的规定落到实处,必须考虑多重因素,比如应明确人工智能等主体的地位,“虽然我们将其称作人工智能,但它和部分助理医师一样,都是没有获得处方权的主体,目前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还存在不足,处罚对象局限于‘人员’。后续修改时应该考虑到人工智能等主体的特殊性,对仅由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的,应当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一样,直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邓勇认为还应明确责任承担规则。“目前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的权责依然通过合同调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多点执业的医师来讲,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医疗机构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合同约定‘出具处方不当造成损害的,在医疗机构赔偿后应主要由医师负担’,那么医疗机构就实质上规避了损害责任的赔偿风险,这有违权利与责任应当对等的原则。”
完善药品追溯体系也不可或缺。邓勇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处方源真伪的审核,对处方源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完善关于处方源的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优势,充分利用二维码识别功能做好在线处方的审查工作。同时完整保留交易记录和交易证据,确保监管能够追根溯源。
(文中在线问诊者均为化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