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报告8次提到“检察监督” 透露什么信号?
原标题:新京报两会直击丨8次提到“检察监督” 最高检报告透露什么信号?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记者注意到,在2017年的工作安排中,曹建明先后8次提到“检察监督”,这与以往的工作报告有很大区别。
在“2017年工作安排”部分,报告提到“大力加强检察监督”、“全面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深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完善专门检察监督格局”。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的工作报告中,“检察监督”共出现两次,分别为“在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上专题汇报司法改革和检察监督情况”和“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而在2013年、2014年、2015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均没有提及“检察监督”的内容。
从0次到2次到今年的8次,“检察监督”出现频率增加的背后反映出检察机关什么变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告诉新京报记者,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推进,检察机关面临着重新定位的问题。
“根据《宪法》,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权的实现以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特别是反贪污、反渎职是重要手段和路径。”何家弘分析认为,现在中央决定,将在明年成立国家监察委,检察机关的反贪污、反渎职等机构都要进行转隶,没有这些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如何定位,也是在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此外何家弘称,在反贪污、反渎职等机构人员转隶之后,检察机关仍保留侦查监督职能,“但如果只保留这一职能,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不是很相符。所以最高检面对这个变化,希望从其他方面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就是要拓展监督的领域,这也是报告透露出来的一个信息。”
不过何家弘表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还要看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监察委在推进过程中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明确,包括监察委成立之后按规定有调查权,而不是侦查权,那么侦查权的主体该给谁,都有待试点之后做出细化规定。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除了提到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监督外,还提到要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对此何家弘称,所谓行政检察监督就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要进行监督,目前还需要探索,要找到合理路径,“要等国家监察委这项重大改革落定之后,相关法律都捋顺,再看检察机关的职能如何明确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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