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严控燃油车产能 提高纯电动车门槛(3)
第十五条 现有汽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汽车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汽车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约束:
(一)在不新增汽车企业集团总产能的前提下,集团所属独立汽车企业通过调配内部产能,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二)在不新增所在省份总产能的前提下,独立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第四章 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第十八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三)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 5 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 3 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第十九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三)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2. 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3. 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四)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 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 10 万套;
3. 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 3 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 3000 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 30亿元。
第二十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内容包括:
1. 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 10 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 5000 辆;
3. 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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