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金融政策破解民企融资难
2018年12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深化“银税互动”促进全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深化“银税互动”合作领域、引导银行加大银税合作信贷支持力度、强化融资担保服务等方面,对深化“银税互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积极推进银行机构业务系统与银税服务平台对接,力争到2019年6月,银税服务平台签约银行机构达到20家以上,实现依托平台在线受理审批企业贷款等功能。畅通政银企信息共享渠道,加强与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等融资网络服务系统的连通对接。
为深化“银税互动”合作领域,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实施意见》要求,税务部门推送的纳税信用信息,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拓展至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以及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纳税人名单。鼓励银行机构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发放“银税互动”贷款。
同时,企业需要融资担保服务的,税务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可将企业相关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对于单户小微企业贷款1000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2%(含)以下的“银税互动”担保业务,按照规定给予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
除融资难、融资贵外,小微企业还面临着融资慢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018年12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积极通过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流动性风险。
《指导意见》提出,小微企业申请无还本续贷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合规经营,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虽遇到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但实际具备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银行业机构基于审慎经营及合规管理目的要求的其他条件。
《指导意见》要求,将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银行业机构依法合规向小微企业发放无还本续贷贷款(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规定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