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员工吃回扣 构成职务侵占罪
绵阳一私企员工为老板购买机器设备时,与商家串通一气,将市价17万元的设备加价至33万元后,吃回扣12.3万元。结果和商家双双构成职务侵占罪,获刑退款,商家还被受害老板诉讼追讨多收的货款。
老板受欺诈 追讨多收货款
2017年3月,绵阳某私企老板李某向游仙区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诉称:2014年3月,原告与被告何某某在成都市签订合同,购买被告经营的塑机一套,合同价款30.5万元。双方在合作备忘中约定,被告提供的设备必须为目前国内最先进的设备。
合同签订后,被告以托运方式给原告发货,安装后又编造理由,重复收取原告2.5万元货款。员工共给付被告货款33万元。
设备调试过程中,原告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到被告销售地反映时在市场上了解到,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设备并不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的设备,相同设备的市场价顶多17万元。原告向被告提出,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要么解除合同,全款退还货款,要么按市场价退还多给的16万元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经原告多次交涉后,被告才说他的设备确实不值33万,因原告负责采购设备的员工程某总共要了12.3万元回扣,才不得不卖这个价,要原告自己找程某追回扣款,还亲笔书写了给付程某回扣的证明。
李某认为,被告何某某通过给回扣的方式欺骗原告订立销售合同,其多收价款达合同标的物正常价的94%。被告与他人串通,以欺诈的方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合同。让原告自己找程某追回扣款更没道理,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多收的16万元货款。
刑事判决 判刑退出回扣
庭审中,李某还举出询价函,证实涉案设备在同型号设备中配置最低,不能达到生产要求。
何某某辩称,原告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但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1年,原告已经丧失了撤销权,基于合同显失公平,法院已经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多收的货款做出了刑事判决,市场价格有高有低,不能以与被告有竞争的第三方出示的询价函来认定价格,原告不应该继续要求退还多收货款。
法院在查明诉争事实的同时,查明崇州市检察院2016年10月指控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与程某私底下相互串通,约定将市价19万元的设备,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抬升至30.5万元,事成后,何某某陆续将高出的11.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程某。在安装调试设备过程中,何某某与程某故伎重演,又增加2.5万元货款,事成后,何某某又支付了8000元给程某。
经崇州法院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责令两被告共同退赔李某经济损失12.3万元。何某某不服,上诉后被成都市中级法院驳回。
民事判决 退出多收货款
法院认为,刑事判决已认定何某某向程某支付了12.3万元回扣,足见何某某串通程某欺诈原告,原告签订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退还多支付的货款16万元,认为货物应为17万元,从常理判断,双方交易价共计33万元,品迭12.3万元回扣,实际交易价为20.7万元,从何某某支付高额回扣,再结合询价函,可见20.7万元的价格畸高,故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品迭刑事判决何某某、程某退赔的12.3万元,何某某还应退还货款3.7万元。
近日,游仙区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李某返还多支付的货款3.7万元。(叶佩林 张倏越 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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