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脱贫质量3类现象不容忽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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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安排了
利益联结未落实
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追回违规补贴
案例:云南西南某县一乡将200亩省藤种植和2000亩高优茶种植产业扶贫项目交由不符合条件的两个合作社实施,安排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合作社均未与其他非社员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收到审计情况反馈后,该县直面问题,责令专业合作社法人与贫困村136户农户签订了茶叶种植生产购销合同,同时制定了茶叶保护收购价;法人个人在项目中领取的16.8万株茶苗折合补助17.53万元,所种植的121亩茶园已无偿转让给23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签订茶叶种植转让合同。某公司违规获得的27万元补贴资金也已被追回。
“对相关责任人将按程序严肃追究责任,县扶贫办班子向县政府作了深刻书面检查,对时任县扶贫办主任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该县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追回资金按原渠道重新编报项目,由县政府审定后批复实施;在今后实施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时,严格审核把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该县一名基层干部沈某表示,尽管这一案例反映了通过公司或者大户进行产业扶贫可能出现的利益联结机制缺失的问题,但实际工作中,还是应积极鼓励懂行的市场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
“我们也知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可也要考虑一些老乡是否愿意学打鱼、能不能学会打鱼、能不能顺利把鱼卖出去。”沈某表示,不是不想把扶贫项目直接交给农户,但要做好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还需一定时间。一些老乡既不会种植养殖,更不懂市场,自行生产经营容易失败,从而造成扶贫资金浪费。
“更重要的是脱贫攻坚任务重,一些产业项目耽误不起时间。”沈某介绍,为了确保扶贫资金发挥实效,不少地区选择将产业扶贫资金整合后交由公司或大户运作。“从效率角度看,这样的做法具有合理性,但基层政府应该确保扶贫项目产生的收益能够惠及贫困群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
调查发现,实际中,没有落实利益联结机制的地方,主要是因为政策掌握和执行还不到位,但个别地方也出现了借扶贫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的现象。此前,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就曾发现乡干部与不法商人串通,套取树苗款项私分,大理州纪委对此进行了严肃查处。
“相对于扶贫资金直接作为贫困户股金,贫困户按照收益参与分红,我们更希望贫困户参与种植养殖,根据其劳动成果确定其收入。”沈某表示,基层政府应对产业扶贫项目能否惠及贫困户,特别是激发群众内生动力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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