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就制定《民防纲要法》进行公开咨询
本报澳门7月11日电 (记者苏宁) 为使澳门的民防制度更符合世界公共安全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民防事务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确保预防和戒备工作有序开展、政令集中、信息流通,提升社会对灾害事故的应对意识、防范能力和执行能力,引导民间支持力量配合整体民防行动的有序开展,自6月28日开始、为期45天的澳门《民防纲要法》公开咨询将举办7场咨询会,其中4场对象为公共部门、民防架构成员、社会团体、教育机构及业界代表的团体咨询会已经结束,另外3场对象为全澳市民的公开咨询将于近日举行,相关专题网页也同时开通。特区政府保安司司长黄少泽期望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修法方案,及时开展各项革新民防工作,让社会能够共同有效、高效地预防和应对各类民防安全风险。
特区政府在公开咨询意见中表示,去年的超强台风“天鸽”对澳门造成严重破坏,经检讨整个运作过程,政府、社会和居民在应对危机和灾害方面存在不足,其中,民防行动统筹协调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也有改善空间。澳门现行规范民防工作的第72/92/M号法令,沿用至今已超过25年,经参考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组的建议,特区政府着手研究完善现行的民防法律制度,务求让民防体系能够更好地统筹、协调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和民间的行动,形成最大的社会合力。
针对《民防纲要法》中建议设置的“虚假社会预警罪”(当宣告进入紧急预防状态后,造谣或散布谣言行为,可能被处以最高三年徒刑)在社会引起的不同争议,澳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赵国强在接受澳门本地媒体访问时,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构成的理论与实践以及犯罪竞合的角度三方面提出看法。他认为就行为侵害的法益而言,在《民防纲要法》中,设置“虚假社会预警罪”显然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若要定罪,就不能简单地从日常生活的角度去理解“恶意”,应当将“恶意”解释成刑法中的“故意”。即“虚假社会预警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此罪。同时他认为要构成“虚假社会预警罪”,除了要有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外,客观上也必须具备时间、信息及行为三个方面的要件。赵国强表示,在《民防纲要法》中规定“虚假社会预警罪”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符合澳门刑法在单行法律中规定独立罪名的刑事立法特点。在具体拟定条文时,他希望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将此罪的主、客观要件规定得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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