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实施的新规有什么变化
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上调至5000元
新个税法虽然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但部分减税红利却从10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通常所说的“起征点”)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
据测算,此次“起征点”上调,广大工薪纳税人将不同程度实现减税,其中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约49%。
两高明确虚假诉讼罪具体情形:重点打击六种
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突出打击重点,《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
其中包括,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人力资源市场新规:公共人才机构提供咨询等服务不得收费
自2018年10月1日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施行。《条例》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对个人求职者要求,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对用人单位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1、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3、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食品生产者不得再使用“QS”标志 改用“SC”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作为其配套规章,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不再标注“QS”标志。
为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对消费者而言,新标志“SC”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实现食品的追溯。因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这不仅是对生产者安全生产的一种鞭策,在购买食品时,能够知晓食品原料从哪来,在哪加工,何时产出等等,也让消费者买得更加放心、安心。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以四部门办公厅名义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推进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根据规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调解组织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发起的调解申请时,进入平台在线调解,以实现平台资源最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纠纷。《规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程序:将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