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技创新资金申请主体扩大
历经近1年的调研、修改、审议,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昨日召开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
作为我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圳此次立法将率先探索填补现行法律规定的空白和不足,结合国家对深圳的发展定位,深圳正式提出将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对此,《条例》修改后特别增加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两章,从而整体立法拓展至全新的八个章节。深圳创新创业者将迎来一系列重大创新创业“政策红利”。
在科技创新方面,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的原则和范围,将资助对象规定在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活动,以及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等三类,并根据不同资助对象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资助方式(第九、十、十一条);扩大了享受优惠待遇的主体范围,如规定市外研发机构与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企业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第十八条);拓宽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创新的渠道,除普通研发项目以外,符合条件的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科学仪器购置等,可以单项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第十九条);同时,突破了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的限制,将申请的主体扩大到科研团队负责人,规定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以及相当于国家级领军人才级别以上的海外引进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其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由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申请相关资助,以防止单位对财政性补贴资金的截留,保障补贴资金真正用于团队研发活动(第二十条)等等。(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