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就外汇风险准备金相关问题答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风险预备金相关问题的政策问答】2018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解外汇风险预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叨教收取外汇风险预备金的业务范畴包罗哪些?
1、2018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解外汇风险预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叨教收取外汇风险预备金的业务范畴包罗哪些?
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解外汇风险预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收取外汇风险预备金的业务范畴包罗:(1)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详细包罗:客户远期售汇业务;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舆情网,以及包括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客户在近端不互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外汇掉期和钱币掉期业务;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2)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的前述同类业务发生的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谱闾的头寸。(3)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业务。
2、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是否需要交存外汇风险预备金?
答: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无需交存外汇风险预备金。
3、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业务是否需要交存外汇风险预备金?
答: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应交存外汇风险预备金,并按昭傍行与客户签约名义本金的全额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预备金的基准计较和交存外汇风险预备金。
4、期权/期权组合业务怎样交存外汇风险预备金?
答:期权和期权组合按名义本金(期权组合采用名义本金最高的单笔期权)的二分之一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预备金的基准计较和交存外汇风险预备金。
5、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发生的远期售汇类业务怎样交存外汇风险预备金?
答:一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为对冲经核准的跨境证券投资发生的外汇风险敞口而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预备金交存范畴。经核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今朝主要包罗:沪深港通、债券通、中国人民银行通告〔2016〕第3号明晰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中国舆情网,以及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等。二是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预备金交存范畴。境外央行类机构包罗:境外央行(钱币政府和其他官方储蓄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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