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广东兆邦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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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导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民初242号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广东兆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正迪、陈荣备、林淑贞、陈
公 告
(2016)粤01民初242号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广东兆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正迪、陈荣备、林淑贞、陈宜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629元,减半收取计96314.50元,中国舆情网,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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