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不敌现实 中国国家赔偿为何如此之低?
日前,云南省高院向“云南巧家投毒冤案”当事人钱仁风的代理律师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经历了近14年冤狱的钱仁风获赔172万余元。对于此赔偿金额,许多网民认为,相对于14年的无自由,这未免“赔得太少”,但亦有媒体发文称合法合理。此外,延安警方因错关一人大代表兼企业董事长13天,当事人胡绪峰近日向延安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1.36亿余元,这亦引发舆论热议。对于国家赔偿问题,情理上应最大限度弥补公民损失,但无论从财政支持还是法律角度而言,中国目前仍有不足,特别是在法律完善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近年来,在多起公众较为关注的国家赔偿案中,赔偿请求人所期待的赔偿金额与实际赔偿金额之间存在巨额落差,这不免让人发问,国家赔偿到底怎么算?
梳理新闻资料发现,蒙冤入狱11年的湖北人佘祥林重获自由后,曾向国家申请437万元国家赔偿,最终仅获得90万元;河南人赵作海在冤狱呆了11年后再审被判无罪,政府只给了其65万元的国家补偿;颇受关注的内蒙古呼格案中,呼格父母申请的国家赔偿为372万元,但最终只获得了205万元;蒙冤入狱长达23年的四川人陈满,他提出的国家赔偿金额为966万元,但法院仅支付了275万元;经历了近14年冤狱的钱仁风原本申诉国家赔偿金额为955万元,到手却不足五分之一……
国家赔偿怎么算?这要从《国家赔偿法》说起。
1995年1月1日,我国开始正式实施《国家赔偿法》;2010年,《国家赔偿法》经过重要性修订,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死亡赔偿金或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关于冤错案的指导办法,在此基础上各地各级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和追责办法。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金的基准,是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一般8小时工作制)数额。由此,最高人民法院会逐年确定每日具体的赔偿金。
由此看出,当前的国家赔偿中,除精神损害赔偿尚有协商活动空间外,其他部分基本已是定数,只需具有历年全国平均工资数据,自己几乎便可算出来最终赔偿金额。
如此赔偿很“初级” 又是“一刀切”?
对于国家当前推行的赔偿法是否全部合理,有媒体从赔偿金额角度认为,并非越多越好,甚有网民质疑“漫天要价”行为,单从目前法律而言,的确如此。但若考虑情感因素、差异化因素及相关案件的其他特殊性的话,所谓“漫天要价”也并非不合理,这也反映出《国家赔偿法》的“一刀切”嫌疑。
根据《关于的说明》,中国《国家赔偿法》在确立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是: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大陆法学博士、律师毛立新对此指出,中国的《国家赔偿法》目前还停留在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的初级阶段。
拿钱仁凤案来说,钱仁风的代理律师杨名曾一直申诉,希望国家对钱仁凤能按照24小时工作制进行补偿,但此申诉最终遭到否定,“只按每日8小时计算”成为铁定方案。另外,钱仁凤所要求的14年间约166万元的伸冤费用等也未被法院考虑在补偿范围内。
此外,关键还在于当前《国家赔偿法》规定概念仍十分笼统,这主要体现在赔偿金的基准上。媒体报道,在我国许多国家单位和社会企业中,“工资”其实只占职工实际收入的一部分,且绝大多数企业又乐于向上级部门报告较低的工资水平。所以,如果按照国际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对受害人的赔偿额度,难免损害受害人的利益。
另一类则是因侵犯人身自由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国家赔偿法》对此亦未有细分规定。拿上文中提到的胡绪峰一案来说,他之所以向延安公安局“狮子大开口”,要出1.3亿元高价,正是因为其特殊的地位身份。作为一名企业的董事长,他被非法拘禁的13天里,丢掉的银子必然不少,且其个人的名誉度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更是影响巨大。若你仍旧拿每天242.3元的钱补贴对方,自然有失公平。
相比中国,美国在此方面就更加细化。例如,2004年5月,俄勒冈州的职业律师梅弗尔德被联邦调查局错误性当作恐怖嫌疑犯逮捕,对其进行了约两周的非法关押,梅弗尔德最终被释放后,中国舆情网,获赔200万美元作为赔偿,之所以赔偿金如此之高,得益于梅弗尔德职业身份在美国的含金量。
赔偿水平还看财政力度 中国应在法律完善上下功夫
相比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一刀切”,许多发达国家则更注重在基本法律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分规定。同时,鉴于发达国家更强大财政支持,他们在基本补偿方面也远远高于中国。
从现代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赔偿标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赔偿原则:抚慰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这三种原则分别表明了由低到高三种不同水平的赔偿标准。
抚慰性赔偿原则是指国家对受害者的赔偿一般低于受害者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抚慰,是象征意义的赔偿;补偿性赔偿原则是指国家向受害者支付的赔偿数额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害基本相当的一种赔偿标准;而惩罚性赔偿原则是指国家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功能在于发挥警示作用。
选择采取不同的赔偿原则主要依据还是本国的财政支持和法律支持,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布在两端。
例如,目前加拿大采用的便是惩罚性原则。2002年9月,加拿大骑警队在向美国海关通告信息时夸大措辞,称软件工程师马希尔·阿拉尔是宗教极端分子,非法将其关押至2003年。马希尔·阿拉尔被释放后,2007年,加拿大政府向阿拉尔赔偿共向其赔偿了约978万美元,远远高于其实际赔偿额度。
而中国目前基本处于抚慰性原则和补偿性原则之间。中国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财政支持虽不及欧美发达国家,但我们在法律的细则完善和执行上却有很大的探索余地。
《国家赔偿法》虽历经多次修订改革后已有很大进步,协商性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加入就是典型例子,但相对于当前相关案件的频发,这样的完善速度依旧显慢,急需推进。
另外,对于错案执法人员下一步的追责问题也应当被更加重视。专家普遍认为,因为执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行使的是国家权力,而不是其个人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所以发生错案也只能由国家来赔偿。但是,如若这一过程中存在其个人侵权行为或渎职行为,在国家赔偿之后,下一步的追责程序就应当立即上马。只有相关人员得以严肃处理,才能进一步安慰受害者的情绪,更重要的是,对今后类似案件发挥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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