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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新材料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信息由中国舆情网大数据平台根据信源规则识别收录,仅供参考。 时间:2020-04-24

新材料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售公告查看PDF原文

新材料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新材料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富国新材料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获得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 2067 号)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和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况,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站公示。

4、 本基金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

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

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

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已

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8、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 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 2020 年 4 月 23 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富国新材

料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仅对

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

细阅读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和

本公司网站( ) 的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投资者

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0、 代销机构(如有) 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

销机构咨询。

11、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咨询购

买事宜。

12、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

能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

(1)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

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

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2)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

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

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

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

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3) 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

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

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4)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5) 境外投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

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

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

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 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

②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③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

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

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 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

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

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

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

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 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投资者设定

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

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

配持有基数。

⑥ 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

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

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6)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而,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完整的风险揭示内容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1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新材料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 富国新材料新能源混合

基金代码: 009092

3、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站()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九部分“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

介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募集期满,若

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0、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

2、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认购的限额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

制外,舆情网,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已

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

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7、 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万元 0.12%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08%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8、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2)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可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00) /1.00=9,884.42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3.00 元,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0.1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可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0.12%)=9,988.01 元

认购费用=10,000-9,988.01=11.99 元

认购份额=( 9,988.01+3.00) /1.00=9,991.01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3.00 元,可得到 9,991.01 份基金份额。

9、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三、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1、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

司直销中心办理。

2、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后,方可办理

认购。个人投资者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

网()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个人客户。

3、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 00-15: 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

理)。

4、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中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富国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个人版)》。

注: “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

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

存折、借记卡等。

5、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一、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01 2029 1902 5735 568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证券专柜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0294

二、中国工商银行(美元账户)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01 2443 2914 2239 244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4433

三、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 1550 4000 5001 0860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5290036005

四、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 6672 6018 1500 1132 5

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1290050037

五、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0 8921 4310 006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8290003020

六、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0341 6900 0400 4007 8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103290003270

七、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 0010 0101 9266 58

开户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9290000107

6、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个人投资者产品风险确认单》和《富国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

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 15:00 前受理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

(三)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1、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开户流程详

见富国基金官网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富国

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认购。

4 、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的 业 务 表 单 , 可 登 录 富 国 基 金 官 网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 00-15: 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

理)。

6、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同个人投资者,请见“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

与认购程序/5、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7、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富国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二) 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户

中,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

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束后

完成。

六、退款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划出。

2、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 。

七、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机构根据登记机构确认数据将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基金存款账户。由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

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

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

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许俊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传真: 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 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 20361818

传真:(021) 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 费泽旭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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