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经纪公司数量激增的背后:乱象丛生到处是坑(2)
据李振武介绍,账号归属权的问题是目前法律尚未能妥善解决的一个难点。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基于账号的人身依附性以及对这个账号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认为将账号判给“网红”更为合理;而“网红”则需要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再额外拿一笔钱来“赎”账号。
“实践中难以避免的‘用钱买账号’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助长了MCN机构对高额违约金的规定;另一方面,法院判决只能确定账号的归属,但账号的价值难以估算,这也导致可能出现尽管账号判给了‘网红’,但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争执不下的情况。”李振武说。
有关归属权的问题,李亨也深有感触。
前几年,一家MCN机构想签约他的一位漫画家朋友做旗下“网红”,并声称后续将动用各种资源对其创作的漫画进行大力推广。李亨查阅对方发过来的合同发现,对方注明此合同为委托创作合同,即该公司委托漫画家创作漫画,漫画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
“此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营销限制,只有漫画在网络上转载传播和以实体书出版的许可费会给漫画家分成,其他的影视改编和衍生品开发所得归公司。而后者恰恰是一部作品收入的‘大头’。更让人气愤的是,合同里要求漫画家放弃署名权,漫画由××漫画社以‘主编’形式署名。”李亨说。
在李亨看来,这份合同明摆着是“欺负人”,一旦签下,后患无穷。
行业发展太快良莠不齐
打着培训网红旗号圈钱
林慧现就职于浙江杭州一家大型MCN机构,谈到合同问题,她告诉记者:“一般MCN机构都是采用制式模板合同,分成比例、签约年限、应尽义务等条款都大同小异。除非签约‘网红’在网上已有一定名气,或达到一定的粉丝体量,才可能左右合同内容,让机构在条件限制上做出让步。”
在林慧看来,MCN机构负面新闻频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个行业发展太快、MCN机构良莠不齐,一些资源和资质较差的小公司在签约“网红”和运营账号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合规行为。
作为业内人士,林慧了解一些MCN机构挖的“坑”——比如有的MCN机构专做秀场直播,这个版块的基础人群最多,通常以大量“素人”主播为主。签约时,公司可能提出每月直播60个小时才能拿到底薪,看似很容易做到,但实际运行过程中会有很多附加条件,如后台要达到多少观众、日均礼物收入要达到多少,甚至公司刷流量花的钱也要算到主播头上。这种情况下,很多主播连底薪都拿不到、拿不全,更不用说提成了。
“还有一些小型MCN机构打着‘培训网红’的旗号圈钱。对于正规MCN机构来说,通常都有一套系统的培训流程,会请业内知名人士线上线下授课,且不会承诺交多少钱培训完后就一定能够进入机构成为旗下‘红人’。而一般主动找上门来提出交一定费用进行培训,保证签约‘画饼’未来发展的,十有八九都是骗钱的。”林慧说,还有很多空壳公司,甚至连一个线下的办公场所都没有,就开始招聘主播。
拥有300多万粉丝的微博博主@史里芬Schlieffen(以下简称史里芬)今年创建了一家MCN机构。身份转换后,史里芬对这个行业的认识也更加深刻。在他看来,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网红”与所在MCN机构的纠纷,是因为这个行业在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他解释说,一个商家找门户网站或线下投放广告,成本很高,而“网红”依赖于自身的个人魅力和个人产能与粉丝建立了一种强连接,构成低成本优势,MCN机构只有长期利用低成本模式才能获得最大效益;在博主粉丝规模尚小时,商业资源需要依靠公司获取,而等到其起势后,越来越多资源直接找到博主,MCN机构的用处就显得越来越小,这是不可调和的矛盾。
“所以很多情况下,在外人看来是‘坑’的一些条款规定,其实是MCN机构的一种风险前置行为。公司为了应对日后可能出现的解约风险、博主不更新风险、博主创作能力枯竭的风险,只能收取巨额的通道租金。”史里芬说,这些风险前置行为,一定会体现在合约上,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这是行业自身运转的正常现象。
而在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看来,MCN机构与“网红”之间纠纷频发,与行业发展迅速却缺乏统一规范,准入标准、义务、责任不够明晰,监管不到位等因素有关。
“MCN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应该是资源、服务及专业水平等,但目前市场上大多数MCN机构并不具备这些竞争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说。
综合治理形成共赢局面
网红签约须做背景调查
针对MCN机构存在的一些乱象,相关部门已经出手整治。
今年9月2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从6个方面规定了MCN机构的义务,包括取得许可、与表演者签订协议、加强对签约网络主播的管理和培训等。同时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
前不久,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后援会)、MCN机构等账号和主体的管理,同时要求网站平台建立健全涉娱乐明星网上舆情监测、处置和引导机制。
受访专家认为,MCN机构与“网红”之间的理想关系应该是双方共赢,而不是试图一方压倒另一方。
在任超看来,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应该出台自律规范和行业自律性公约,可以成立专委会,争取政策扶持、行业培训等,解决MCN机构商业变现、人才孵化、内容创新等方面的问题和需求。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遴选会的方式制定“白名单”,主要从MCN机构的基础资质、带货能力、遴选现场综合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白名单”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登记审核,舆情网,为“网红”提供优质选择。
从MCN机构自身的合规化来看,李振武建议,首先部门分工需要更加明确,内容策划、账号运营、平台公关、舆情监测等应该分门别类由专业的人做;其次,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流程,用书面记录的方式留痕以应对之后可能存在的冲突。
于“网红”而言,又该如何规避风险?
林慧结合自己的从业经历提出建议:“要想切实避‘坑’,还是要擦亮眼睛多做功课,尽量找业内有名气的大MCN机构,做好背景调查。”
史里芬则特别提醒,在签约时一定要关注有没有竞业限制这一条,有的公司会跟博主约定解约后几年时间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这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内容创作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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