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注入”基础研究浇灌更多“从零到一”(2)
西湖大学教授、HHMI前研究员于洪涛此次成功成为“新基石研究员项目”首批资助对象。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比了两个计划的区别。HHMI需要申请者成为这个机构的雇员,通过评审后,每年可获得科研经费120万美金左右,其中包含科学家本人的薪酬。“新基石研究员项目”则不需要受雇于基金会指定的学术机构,其在项目依托单位即可获得相应资助,资助仅限用于科研开支,不包含科学家个人薪酬。相同之处是,二者都用于资助科研进程中的经费开支。
于洪涛强调,相对于包含补贴科学家本人生活的项目,这类计划旨在为鼓励科学家本人通过自由探索,为其提供实现原始创新从想法到取得突破过程中所需的经费。
“因此,在申请‘新基石研究员项目’时,最主要的是跳出现有的框架,体现项目的创新性。”于洪涛解释,基础研究不是越宽、越多越好,而是越深、越新越好,这是目前的趋势。“现在需要有人站在开创性的领域,如果在别人原始创新基础上做拓展的人太多而开创新领域的人太少,较长期的科研布局就会失衡。”他说。
郭铁成把“新基石研究员项目”的遴选机制概括为“提名制”+“自荐制”相结合的方式。提名制就是首先确定杰出科技人才,然后由杰出科技人才提名需要资助的候选人;自荐制就是创新者自荐,而无需事先通过层层审批。
其实,诺贝尔奖是典型的提名制,即先确定一些杰出的有科学品味和识别能力的科学家,请其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提名,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有利于发挥现有大科学家对科技人才培养的作用,也有利于发掘思想超前的人才。德国的“人才侦察员计划”也属于此类。
“新基石研究员项目”采用的是机构提名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评委团队是几百位国内外优秀的科学家,终审评委是70位颇富成就的各界顶尖科学家。他们对收到的近1000份申请进行初审和终审。
数据显示,58位首批入选者中,有22位属于自主申报,没有单位推荐,入选占比接近40%。不拘泥于机构的推荐,海选出更多人才,这个结果让科学委员会深感欣慰。
除了提名制和自荐制,在科学共同体内部,还有几种资助“人”的方式值得未来进一步充分实践。
郭铁成介绍,一种是“科研定制”,首先通过人才评价等方式选出杰出科技人才,不设项目指南,由这些杰出科技人才自主发掘研究主题,经过磋商定制科研项目。这种做法符合开创性思维特点,适用于自主探索原始创新、重大创新,能够开辟新领域、新赛道。
还有一种被称为“非共识资助”,是指项目评审过程中,遵循“科学发现最初多是少数人掌握真理”这一规律,如第一轮出现同行评议的分歧,对评议结果申请复议后,可采取“多数服从少数”原则予以再议,让超越常规的奇思妙想不至在起点就被否决,之后组织同行再进行多种形式的评议,根据具体情况再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等立项标准,如通过,即予以非共识性资助。
“这些资助方式从本质上说,还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原始创新思想并予以支持,适用于颠覆性创新、未来技术创新。”郭铁成说。
我国基础研究投入呈多元化
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稳步增加基础研究财政投入,通过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激励企业加大投入,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基金、科学捐赠等多元投入。
根据我国民政部基金会中心网站数据,全国共有基金会8000余家,专注领域集中在较为传统的教育、医疗与健康、扶贫与发展,极少专注科学研究、基础研究领域。
中国科学院上海巴斯德研究所、生物安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早在2016年,美国规模最大的6家专注基础研究的基金会,投入超过70亿美元用于基础研究,具体包括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陈—扎克伯格科学倡议、西蒙斯基金会、戈登和贝蒂·摩尔基金会、阿尔弗雷德·斯隆基金会与威康信托基金会。
另据报道,世界顶级生物医药研究机构中,美国的Salk生物研究所、冷泉港实验室(CSHL)、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HHMI)等,都是私人捐赠发起的非营利研发机构,主要通过捐赠资金与成果转化经营收入(技术转让、企业孵化等)开展基础研究。
我国政府财政对于基础研究的支持有目共睹,但是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家也需要承担这样的责任。
“‘新基石研究员项目’是基础研究领域的一次全新尝试,是社会力量支持基础研究的非常好的一个范例,希望未来形成一个社会力量支持基础研究、支持原创突破的氛围。”施一公强调,“这样一种社会文化的形成,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2021年,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企业数量达到143家,位居全球第一。根据《2022胡润全球富豪榜》,中国有1133位身价10亿美元以上的富豪上榜,位居全球第一。
从财富的积累和捐赠潜力来看,中国具备了发展慈善捐赠的前提条件。
针对基础研究的此类公益项目,目前包括科学探索奖、“新基石研究员项目”、浙江大学上海高等研究院繁星科学基金、清华大学万科公共卫生与健康学科发展专项基金等。
尽管已有诸多耀眼的实践,但总体而言,社会资金“注入”基础研究领域还面临挑战。
除了社会捐助文化氛围尚未养成、捐赠基础研究的惠及面还相对较窄,王小理认为,当前以下几个方面有待完善。
一是捐赠税收激励政策不完善,捐赠者结转扣除(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中准予结转的项目)优惠力度较小;二是捐赠优惠适用的科技类非营利组织范围过窄,且捐赠对象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与“公益性税前扣除捐赠资格”不统一;三是以个人命名的私人基金限定条件比较高,较难获得注册;四是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基金会可能高达30%的同类数据。
为此,王小理建议,在完善捐赠基础研究的财务激励制度方面,允许提高税前扣除比例,且不足扣除部分延长结转年限,同时进一步简化申报和获得捐赠证明的程序;针对目前缺乏对基础研究接受捐赠的具体法律制度安排,应探索完善科技捐赠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基础研究接受捐赠的流程、激励、监管机制进行规范;行业领军企业对行业的发展趋势有更清楚的认识,对相关基础研究的需求更加了解,政府可以鼓励引导其牵头捐赠建立行业基础研究基金,挖掘行业上游基础研究需求,提升其公益捐赠的内在动力。
在我国科技创新发展进入历史新阶段、社会财富快速增长的时期,很多企业和个人出于长远眼光、国际视野和公益之心愿意投入基础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