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
(二)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
6.促进研发创新。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海关总署、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7.建设创新高地。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
8.优化信用管理。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
9.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药监局、海关总署负责)
(三)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
10.简化进出区管理。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海关总署负责)
11.便利货物流转。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海关总署负责)
12.试行汽车保税存储。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
13.促进文物回流。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负责)
(四)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
14.开展检测维修。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负责)
15.支持再制造业。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负责)
16.创新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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