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兴东:数据造假并非无药可治
中国互联网领域数据造假问题旷日持久,俨然成为了互联网领域的“癌细胞”,如今似乎到了不得不根治的临界点。据报道,2017年全年有12部影视剧点击量破百亿,其中最高的一部播放量甚至达457.9亿次。很多影视作品的“大”数据远超全球人口总数,使得不少网友调侃说“中国8亿网民已然不够用了”“全球人口凑不足一部剧的点击量”。
数据造假的原因很多。首先,当然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缺失有关。而更重要的症结在于主要的互联网平台缺乏基本的透明度,自律机制薄弱,惩戒机制缺失。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作为守门人的法律和监管机构,往往不具备基本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手段,实际上缺失网络时代新型的监督和执法能力,心有余而力不足。
数据造假的核心驱动力只有一个:利益。宣传需要漂亮的数据,融资上市更是需要良好的数据支撑。劣币驱良币的全局性的游戏使得数据造假,由潜规则变成显规则。互联网领域的数据造假无疑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欠缺的产物,而今,随着整个社会进入网络时代,数据造假又成为进一步侵蚀社会诚信体系的助推器。
数据造假对于大踏步进入网络时代的中国来说,无疑相当于整个社会体系注入的“三聚氰胺”。一方面,企业诚信难以确立。即便今天众多互联网公司已经成为网络时代的新型基础设施,但是,这些平台在数据造假方面都长期放纵,难以想象他们在基本的诚信建设上如何能够过关?另一方面,行业的基本竞争秩序无法建立。数据造假直接扰乱市场秩序,坚持不作假的企业只会置身于竞争的不利地位。其实,往重了说,谋求巨大的商业利益的数据造假,无疑是一种欺诈行为,是很严重的刑事犯罪。
数据造假问题虽根深蒂固,但真要下决心也并不是无药可治。在当下全局性的数据造假情势下,单点突破往往是解决问题的良药:抓大放小,先从最主要的互联网平台入手,从社会危害最严重的问题入手,比如电子商务平台的刷单问题,影视剧的注水问题,媒体公号的点击率问题。同时,通过抓一批典型案例,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处置,并广而告之,树立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当然,最终还是要依靠长效机制。那就是引入网络治理最有效的多利益相关方机制,形成企业、政府、学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规则制定和实施平台。透明,是数据造假最大的杀手,所以我们首要的任务是打破互联网平台长期封闭的“黑匣子”操作方式,积极导入符合国际规范的各种透明化机制。对于执法和监督机构,需要针对性地配置技术手段和相应的工具,建立新时期工作必备的技术能力。
最后,中国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新文明的代表力量,理应成为互联网精神的倡导者,理应走在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前列。(作者是浙江传媒学院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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