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医生救治权是尊重生命应有之义
12月13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有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时,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12月14日新华网)
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说是既赋予了紧急情况下医护人员的紧急救治权,又给予了其紧急救助义务,并明确了损害承担规则。笔者认为,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相互间信任度较低的背景下,该规定既免除了医方在面临紧急情况是左右为难的尴尬,又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
众所周知,近年来,恶化的医患关系成了令医生和医院颇为头痛的问题。一些患者或家属动辄殴打、伤害医护人员,更有人对非医疗过错出现的不满意治疗结果提出天价索赔,这使得院方谨小慎微,不经家属同意就不敢实施手术或正常的医疗方案,进而导致患者本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最典型的如,2007年,孕妇李某因难产难产被丈夫送进医院,在几十名医生、护士苦苦劝告下,其丈夫仍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而是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致使医院束手无策,孕妇死亡。
这实际上是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变相漠视和侵害。要知道,自然人自出生起就拥有独立的人格,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而作为公民最重要权利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更应该受到严格、科学、合理的尊重于对待。在医疗领域,主要指患者有权决定接受何种方式的治疗或者手术,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医方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对相关医疗风险和后果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并征得患者同意。
但是,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医护人员即便未取得患者或亲属同意,有权利也有义务实施抢救。其一,这是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天职所决定,道义和伦理上不允许其见死不救。其二,如前所述,生命健康权是每一个人不容剥夺的权利,近亲属乃至父母子女均无权决定患者是否应该被抢救,哪怕是不能表达意思的婴儿,也不能被父母处分生命健康权。在无法取得患者同意时,不能以其亲属意见作为是否救治依据,他们无权阻拦患者被救治。其三,医疗属于非常专业的领域,不是买卖普通商品那样简单,是否抢救患者,如何抢救患者应该由具有医疗知识与专业分析、判断能力的医护人员决定,而非交给属于“门外汉”的家属,否则就会出现悖逆人之常情的极端事件。其四,即便是患者本人,有时也不能决定自己是否应该被抢救,如自杀的患者被送医时,医院不能以“患者想结束生命”为由不予抢救,以此类推,在紧急情况下,患者亲属有何权利拒绝医生抢救患者?
其实,即便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具有朴素是非观和正义观的人看来,医生对患者施加紧急救治也不该被苛刻地追责。如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和原则,医生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属于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除非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相关损害,不应就其抢救患者本身而承担责任。抢救生命是与时间赛跑,就应当机立断,就应赋予医生拒绝患者亲属不当干预的权利。只有这样,才符合医疗领域从业原则,让医生没有后顾之忧地抢救患者,让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得以有效的尊重和保护。(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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