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葛优躺”再好玩,也不能乱用
近日,一篇《去年用葛优躺表情包的品牌公众号,今年全被告了……》的网文走红。那么表情包到底可不可以随便用?
当前,人们在社交平台上越来越倾向于使用表情包来表达想法。根据《中国青年网民网络行为报告(2016—2017)》的统计,网络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已经成为青年网民们必不可少的输入习惯,使用次数最多的表情,总计高达75亿多次。表情包已经成为网络社交必不可少的工具。
使用他人表情包应注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社交平台上使用各种类型的表情包应当取得他人同意,否则涉嫌侵犯他人权利:
一、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真人照片表情包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换句话说,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对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自然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对保护肖像权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该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需要强调的是,《民法总则》没有使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使用”作为判断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标准,只是对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至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由《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15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肖像权等权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因此,人们在使用某些真人表情包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取得其同意,不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未经许可使用影视人物表情包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公民和法人创作的智力成果。”另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影视人物表情包属于人们创作的智力成果,它运用了特定符号,使用了一定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和有形复制的特征。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影视人物表情包属于二次创作作品,即在已存在著作权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形成的作品。我国司法实践表明,二次创作作品也受著作权保护,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和传播;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表情包对某一作品进行评论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如电影《无极》曾经剪辑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种以剪辑方式针对作品进行评论实际上是对作品本身的批评,不涉及侵犯作品著作权的情形,反而属于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在义务承担方面,表情包发布者和使用者均应当承担遵守法律,保护他人民事权利的义务。当前,很多表情包是由发布者制作和上传,使用者虽然众多,但往往并不知情。
在此情况下,表情包发布者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不得未经其同意,肆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表情包使用者则应在知悉表情包存在侵权行为后,承担删除其内容的义务。
总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人们在网络上娱乐、购物和发表自己观点的同时,应当遵守法律的底线,尊重社会公德和他人的民事权益,避免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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