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宣扬血亲复仇是理性的迷失
从目前公开报道来看,张扣扣的杀人行为与报仇有关。张扣扣所说的“仇”,记载在一份判决书上:南郑法院认定,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因琐事与王正军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中,王正军用一根木棒猛击汪秀萍的头部,汪秀萍当晚身亡。当年,南郑法院一审认定时年17岁的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由其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赔偿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这份判决下达22年后,年已35岁的张扣扣,持刀杀害王自新父子三人。张扣扣犯案前,有过参军、打工的经历,有些人遂将其行为描述成卧薪尝胆、报仇雪恨的壮举。
那么,这到底是一种江湖儿女的快意恩仇壮举,还是一种应予以谴责的暴力犯罪行为?网上的争议仍然很多。目前,越来越多的媒体报道在努力接近事实的真相。也许,只有越来越多的事实和证据得到呈现,这种舆论争端的烈度才有望降低。
张扣扣的杀人行为和复仇有关是基本可以确定的。复仇,这个古老的话题又一次猝不及防地曝光在现代的语境里。
复仇的情结,不但在人类的文学作品中长久流行,也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一个现实迷思。
在人类历史上,尤其是在古代社会和原始社会,复仇习惯可谓深入人心,复仇特别是血亲复仇曾长期存在。彼时,复仇是家属和族人一个神圣的义务,社会也承认这种复仇的权利。
在缺乏司法力量维持公正的古代社会,允许私人寻仇不足为怪。《周礼》规定,报仇有法定的手续,也有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吏,报仇者只要事先去有关官吏处登记仇人的姓名,将仇人杀死便可无罪。另外,也设有专门调解的官吏。
随着文化进化,复仇的权利渐渐受到限制。法律机构发达之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纷纷收回,私人不再有擅自报仇杀人的权利,杀人也随之成为犯罪行为,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复仇从此被禁止。历史学家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说,公元前一世纪的法律中就已开始做此努力了。特别是唐、宋以降,法律都一贯禁止复仇。
中国古代法律除了积极制止复仇外,还有移乡避仇的办法,消极地防止复仇事件的发生。移乡避仇是一种古代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为: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近亲属,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杀的恶性循环,规定被赦者不得返居故乡,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瞿同祖论及,到明清时,法律虽已无杀人移乡的规定,但清代条例上有凶手遇赦、被害者子孙不许私自寻仇的规定。立法禁止复仇和移乡避仇虽不同,但二者的用意却是殊途同归:一是使无寻仇的机会,一是以法律的力量禁止再向已受到国法制裁的仇人寻仇。由消极避仇到积极禁止复仇的过程,法律对复仇的防范可谓周密细致,这也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力量的努力和增进。
不过,虽然法律对复仇严加防范和制裁,但是私自复仇的风气在古代仍然盛行。相比将仇人交由法律程序裁判和惩戒,复仇的热血故事往往更能激动人心。有时,舆论甚至某些有司官吏也对复仇者持同情甚至赞扬态度,从而使得人情伦理与法律时常处于矛盾冲突中。
在唐代,曾经有一个著名的复仇案例,引起朝野、舆论的强烈激荡。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735年),都城洛阳发生了一桩震惊朝野的杀人大案。原雟州都督府(今四川西昌市)都督张审素的儿子张瑝和张琇,将朝廷大员杨汪杀死于都城,以报父仇。张审素一向清廉正直,却被部下诬告贪赃,朝廷派杨汪前去调查,张审素的下属武将董堂礼激愤之下,擅自杀了诬告者,又以兵丁七百人包围了杨汪,胁迫其为张审素雪冤。援兵到达,杨汪脱身后,上奏朝廷说张审素谋反。很快,张审素本人被处斩,两个儿子张瑝、张琇因未成年,流徙岭南。几年后,二人逃回洛阳,隐名埋姓。一天夜里,二人半路截击已改名杨万顷的杨汪,并用斧头将其杀死。二人将父亲的冤情及杀死万顷的原因写在一副表状里,挂在凶器斧头上。
二人被官府捉获后,此案轰动洛阳。都城士女纷纷同情张琇兄弟,认为他们为父报仇,堪称孝烈。
为平息舆论喧哗,朝廷下文以告天下:“国家制定法律,目的在于经久适用,出发点是救济百姓,期望禁止相互的仇杀。如各自都申言自己是履行孝子之志,那遇事谁都不愿让人说自己不孝,辗转相继,相互仇杀就会没完没了。”
后来,张琇兄弟被依律处死后,时人集资葬其于北邙山。又恐杨汪家人报复来发掘,就作了数处疑冢,让旁人无法找到其坟墓。此件复仇事件就此打住,涉事的两家人定纷止争。
这只是关于复仇和反复仇的著名历史案例之一。这个案例中,情、理、法的冲突和互动,都值得深思。
复仇主义之所以如此广泛、持久,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础和复杂的社会渊源。不过,即使复仇主义在民间仍然有土壤,对于复仇行为不乏同情者,但是,随着文化的进化和社会的进步,将私人复仇权利让渡于公共司法惩戒,是社会早已达成的共识。
再回到张扣扣一案。张扣扣杀人后,许多人基于之前张母被王家人所杀一案中可能存在的不公传言,褒扬其为孝烈、英雄,但是,到目前为止,根据公开报道来看,这些传言仍然只是一种猜测。因此,对于张扣扣一案的评价,首先还是要基于司法认定的事实,除非有过硬的新的证据出现。
在古代社会,考虑到当时的宗法传统及国家司法能力的羸弱,允许私人复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只能是法律力有不逮前提下的一种不得已之举。对于张扣扣杀人案,如果在没有充分事实根据下,就将自然犯的个案想象为对司法不公的反弹和震慑,可能会把大众带入复仇主义的狂热和道德主义的激愤,这可能既带不来真正的公正和祥和,还会消解公众艰难建立起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摧毁法律契约和社会进步的共识。
赞扬血亲复仇,宣扬暴力行为,是一种理性的迷失和人心的迷思,这是张扣扣案应该带来的反思。
文/鲁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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