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疫情防控应急执法工作指导意见(2)
严惩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或者恐吓医务人员的,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追究冒用他人身份入住旅馆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处置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编造并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重点检查有关医疗用品、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从严从快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查处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查处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依法给予处罚。
严禁野生动物交易。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检查,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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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建立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
违法线索互告
执法结果互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行政执法规范进行了细化。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控执法时,应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应当遵循依法有序、严格高效、合理适当、协同配合、风险防控的原则。
《意见》还对协同机制和风险防控作出指导意见:疫情期间,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做到违法线索互告、执法结果互通。同时,加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线索收集,建立违法线索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接举,第一时间处理,及时依法制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