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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种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北京医保

来源:中国舆情网 时间:2018-07-04
导读: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明确了36种谈判药品仿制药的支付,将36种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同时,仿制药的支付标准以相对应的谈判药品为“限价”

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明确了36种谈判药品仿制药的支付,将36种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同时,仿制药的支付标准以相对应的谈判药品为“限价”,最高也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去年7月,人社部明令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同年9月,市人力社保局将上述药品纳入北京市医保药品目录。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36种谈判药品中包括了15种抗癌靶向药,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癌种,像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多个社会比较关注的药皆在其列。通过谈判,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这36种药品的价格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36种谈判药品大多为进口药,随着其专利期到期后,国内会生产同类的仿制药,而对这些仿制药,我们也等同于谈判药,将其纳入到医保药品目录中来”。

对于仿制药的支付标准,通知中指出,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一致的,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不一致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如计算后的支付标准高于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以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为支付标准。“通常情况下,仿制药的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是会低于谈判药品价格的。”相关负责人指出。

该负责人还表示,接下来,仿制药的生产厂家要进行备案,之后,北京市各定点医药机构即可根据临床治疗用药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仿制药,并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记者 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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