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验建设到科学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模式的飞跃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系列解读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教授 侯怀霞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促进人民调解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在预防和化解纠纷中“第一道防线”作用,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然而“好事尽从难处得”,实践表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绝非易事,需多元合力、多措并举。经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谓恰逢其时,意义深远。具体而言:
    首先,建立完善了领导组织机制。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指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领导和组织机制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组织保证。《意见》要求政法委应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列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司法行政部门应探索完善分类指导体系,在已有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分类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精细的分类标准,创新管理模式;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明确职责任务,积极对接沟通。尤其是《意见》针对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属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否设立党组织等长期困扰广大人民调解员及相应管理指导部门的相关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
    其次,建立完善了推选聘任机制。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委会聘任的人员。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条件和产生方式。《意见》同时强调要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医生等专业人员和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等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以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更好地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化形势。根据《意见》精神,各地聘任工作应根据地区实际状况不断规范化、专业化,笔者建议可探索从招聘计划制定、招聘信息发布、人才测评等方面提高聘任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舆情网,建立完善了业务培训机制。培训是快出人才、多出人才、出好人才的重要途径。当前各地调解员培训呈现出随意性、重复性、片面性等特点,因此一些地方提出“充实培训内容、增强实训能力、强化培训重点、规范培训管理”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意见》在吸纳和总结各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指出了调解员培训应从分析培训需求、设计培训方案、实施培训、培训评估等四个阶段全面系统严格规范培训工作流程。《意见》强调应拓展和创新培训方法,在巩固和提升常规授课培训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培训时间、人数等实际情况,探索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新型培训方法,提升培训效果。同时,区分培训对象,针对不同类型调解员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意见》重点强调,要落实培训责任,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根据《意见》精神,为提升培训效果,笔者建议各地区可尝试严格培训考核,督促受训者认真接受培训;实施培训评估,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对培训人员进行跟踪评估,以全面了解培训后学员的行为和结果,进而了解培训效果,对培训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
    第四,建立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如何给予人民调解组织充分而有效的保障,不仅关系到人民调解的转型与发展,还涉及到社会治理的结构优化与资源合理配置。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部门等主体需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近年来经多方努力,相关保障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同时,法律对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医疗、生活救助、牺牲后的抚恤等待遇问题也有明确规定。《意见》指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落实以上规定,同时具体化了相关单位职责。鼓励并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承接等。总之,《意见》在探索多种渠道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保障方面又迈进了一大步。当然,合理的保障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意见》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在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方面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人民调解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总体而言,《意见》积极回应新时代要求,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已逐步开始了从经验建设到科学建设的飞跃。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调解必将进一步焕发生机与活力,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
    法制网记者蔡长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