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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赤勇: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守护人民美好生活(2)

本信息由中国舆情网大数据平台根据信源规则识别收录,仅供参考。 时间:2020-01-10
导读:人民网:很多人会认为多数人利益即为公共利益,您曾说对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能够良好运行的根本条件。请问多数人利益和为公共利益如何区别?如何进一步明晰公共利益? 郝赤勇: 公共利益是一定

  人民网:很多人会认为多数人利益即为公共利益,您曾说对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能够良好运行的根本条件。请问多数人利益和为公共利益如何区别?如何进一步明晰公共利益?

  郝赤勇: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 多数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只能是一种关联关系,绝不能把公共利益等同于多数人利益。

  那么,为什么说对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能够良好运行的根本条件呢?

  首先这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和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赋予它提起诉讼的权力,从立法层面来说这是保护公益的“兜底”保障,是对法定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缺位或不能况下的补充。

  其次,公共利益只有在相关法律确认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客观性和可主张性。所谓明晰公共利益,最根本的就是要在立法层面明晰公共利益保护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而这恰恰也是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依法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条件。

  人民网:总体而言,助推公益诉讼事业对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起到怎样的作用?

  郝赤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门对建立这一制度作了说明,突出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助推公益诉讼事业对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有着独特的作用:

  一是坚定制度自信。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

  二是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权,进一步优化了司法权配置,赋予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能够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文明公正执法的功能。

  三是加强了国家治理能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司法介入公共利益保护的职能优势,把这个中国独创的诉讼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

  人民网:您曾说,司法资源是最昂贵的资源,好钢最好用在刀刃上。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这块“好钢”?

  郝赤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本质。 从全国政协的调研来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存在“三多三少”的情况:领域方面环境类案件多其他四类案件少;类型上刑事附带民事多,行政、民事案件少;审理结果上,检察机关胜诉多败诉少。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 司法资源作为稀缺的昂贵的资源,应当更加注重用来作为“兜底”法制保障,用来解决那些重大的和难解决的问题。

  具体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 首先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责上。

  具体来说主要有:

  一是有法定的诉权但不争诉权。检察机关提起任何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都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诉前公告,促请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来提起诉讼,充分保护其他法律规定主体的诉权。

  二是加强支持起诉。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初衷来看,检察建议和支持起诉分别是检察机关履行其行政、民事公益诉讼职责的首要方式。目前,诉前检察建议已经在督促依法行政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补充起诉填空白。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包括英烈近亲属不提起诉讼,那么损害公益的问题还放在那里,没有解决怎么办?检察机关就要填补这个空白,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必须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起诉。

  人民网:您曾多次参与政协聚焦依法治国的相关调研,您认为人民政协应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更好发挥协商民主作用?

  郝赤勇: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政协要坚持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一是坚持协商优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二是坚持协商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实行和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三是坚持协商唯实。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责编:王欲然、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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