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赤勇: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读懂“中国之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
2020年1月2日起,人民网推出《中国之治》栏目,围绕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重维度,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中国之治”,解析发展背后的“中国密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本期《中国之治》邀请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郝赤勇,共同探讨用公益诉讼如何守护人民的美好生活。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公证协会会长、司法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郝赤勇在调研中
人民网:2019年,您参与了“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调研工作。在您看来,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取得哪些进展?
郝赤勇: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强烈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立足中国国情,根据中国司法体制,为解决公共利益保护定制的“中国方案”,有利于加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试点,2017年6月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总的来看,短短几年时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是社会认可程度不断提高。全国政协组织的“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调研组今年在安徽、内蒙古开展专题调研过程中,实地查看了多处现场,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旁听案件审理, 深切地感受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符合中国发展道路和人民群众期待,工作推进具有强烈的现实需求和深厚的社会基础。
二是政府理解和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的本质是助力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得到了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法院、监委等积极配合、有力支持,认同度越来越高,全国大多数省份党委政府和人大出台了关于公益诉讼的决定。
三是公益诉讼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充分彰显了公益诉讼的制度作用。
人民网:公益诉讼制度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公益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请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调查、取证方面还存在哪些障碍?哪些将是继续推进的方向?
郝赤勇: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的调查和取证方面存在的障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意识和理念方面的障碍。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全新的诉讼制度,检察机关监督的往往是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跟不上, 导致不能及时解决的社会公益危害问题。
二是专业能力方面的障碍。公益诉讼检察涉及多领域专业知识,办案环节多、办案战线长,舆情网,对检察人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能力欠缺。
三是制度配套方面的障碍。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核实权,但行使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不够明确,缺乏被调查人员或单位不予配合的法律责任。
持续推进解决这些障碍, 首先必须依靠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同行政机关的配合支持,共同实现诉前保护公益目的的最佳司法状态,注重办理政府及其部门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几家单位协同解决的重案难案。
再者就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益诉讼法规和制度配套,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收集审查运用、证据证明标准以及鉴定等方面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第三,在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的同时,加强多主体联动,争取专业力量支持。如借助环保公益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专业化人员、技术和设备,提高专业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数据监测、技术评估能力等等。
人民网: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您认为这一举措会产生哪些影响?
郝赤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这一方面反映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如互联网领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电信骚扰、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安全、国防和军事利益、扶贫等领域都有公益被侵犯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共利益保护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烈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
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法定领域,还有很多工作有待做深做透,如保护古村落等人文遗迹的检察公益诉讼才刚刚开始,涉及矿山环境修复等诸多自然资源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尚待破题。面对一些法律尚未规定的领域也呈现出的强烈的公益诉讼需求, 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实践探索,在法治的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授权决定,开展相关试点,推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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