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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舆情网 时间:2020-08-30
导读:日前,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制定征管办法,同步调整信息系统,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加强宣传
        日前,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制定征管办法,同步调整信息系统,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加强宣传解读,推动资源税法顺利实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绿色发展。

科学税制设计拉起自然资源“保护网”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资源税法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强了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介绍,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资源税法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审议通过了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具体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月31日发布《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将已探明储量并颁发采矿许可的75个矿种纳入征税范围,覆盖了全省目前开发的所有资源品目,并统筹考虑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了各税目的适用税率、计征方式,用税收为自然资源拉起了一张“保护网”。

在全国资源大省山西,为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应采尽采、充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蒋亚娟表示,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税法授权事项规定,出台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方案,列明相关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优化计征方式和税收优惠政策,并首次将开发资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为确定资源税税率的重要因素,有利于发挥资源税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

精准税收优惠成为企业绿色转型“催化剂”

提高绿色发展质量,不仅要见绿见美,还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增添动力,让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更有活力。资源税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统一了税制要素,简化了纳税申报,规范了优惠政策,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有明显突破。

资源税法规定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内统一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了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同时,资源税法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资源税法带来的办税便利深有感触,“我们既产铁矿石、也产铁精粉,目前铁矿石的销售额要通过换算比来计算,不但计算复杂,也不好理解。资源税法实施后则直接对铁矿石企业明确了原矿和选矿两个税率,这样计算和申报起来就便利多了”。

在体验办税便利的同时,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还看到了企业转型升级的契机。公司财务总监梁毅介绍说:“资源税法中新增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免税政策,公司资源税预计一年还能少缴近200万元,这笔钱我们可以用来增添智能选矸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

资源税法通过发挥减免税政策的利好作用,实行鼓励与约束“双向驱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走绿色发展、安全生产之路,对资源“渣里淘金、吃干榨净”,使资源税成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催化剂”。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也是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近年来,公司致力于实施矸石充填开采项目,实现煤炭资源的“绿色开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资源税法施行3年内,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以企业年充填量60万吨测算,预计可享受减税1122万元。充填开采可减少矸石排放,同步减少企业排矸费支出750万元。矸石充填开采项目在有效治理煤矿采空区、保护地下水、减少地质灾害的同时,也很大程度解决了周边村庄的环境污染及搬迁问题。

税收共治下好资源税征管“一盘棋”

良法更需善治。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各地税务部门在全力以赴做好资源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过程中,形成了多部门良性互动、多主体共同参与、多手段综合运用的共治格局,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重庆,资源税法颁布后,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开展调研,并委托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进行论证,形成了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方案。河南省在财税部门牵头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的同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的信息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专业优势,主动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为落实资源税法要求,陕西省、市、县三级财政、税务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谋划,深入760多户资源税纳税人调研采集指标数据缜密测算,使资源税法授权事项实施方案最大限度契合实际。江西省税务部门则主动与财政、自然资源、水利、能源等部门建立起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组织开展全省资源税专项调研,分类汇总10万余条数据,完成89个税目的税率测算。

编辑:于怡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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