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洒水结冰致车祸,涉嫌渎职
议论风生
一些地方职能部门反应僵化,洒水结冰导致车祸,这不是什么“轻喜剧”,而是严重的安全隐患,更是涉嫌渎职行为。
据华商报报道,12月2日,陕西省西安市西二环开远门桥附近发生38辆车连撞交通事故,造成两人轻伤,事故地点交通管制3个多小时。交警部门称,事故原因是路面结冰湿滑所致。西安市政微博回应:城市道路洒水为城管部门进行。
又是大冬天洒水结冰惹的祸,就在11月20日,郑州市中原大桥被市政部门洒过水后,冻结成冰。17辆车行经此处,发生连环相撞。安徽、山东等地也发生过类似事件。
大冬天路面因为洒水结冰,对于出了车祸的车主来说,算是无妄之灾。此次西安的事故,粗略估计损失将超过100万元。这些年来如此频繁地发生洒水车祸,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和追偿却鲜有耳闻。
洒水降尘是市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但是一切活动都应该以保障安全为底线。温度降到0℃以下,水就会结成冰,可能产生严重的道路危险,这是常识。洒水的相关职能部门,当然应该知道这个常识,也有义务防范相关风险的产生,否则就是存在严重的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地城管部门在冬季仍安排环卫工人在街道上进行洒水,结果导致路面结冰,造成行人滑倒受伤和车辆受损,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行人受伤或者车辆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又涉及另外一个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赔偿,那么,这笔钱最终还是由纳税人出。所以,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对于那些在冬天“瞎指挥”、乱洒水的官员,进行追偿。行政追偿是《国家赔偿法》所明确规定,而之前往往没有做到位的。检索相关新闻报道,之前虽然发生了这么多洒水结冰的事件,但是对于相关责任人的追偿,却没有公开的披露,这可能导致责任的虚化。
除了行政追偿之外,冬天违规洒水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在机动车高速行驶的路面上,选择在冰点下进行洒水,本身就对车辆行驶安全构成很大危害。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因此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但是一旦发生严重的伤亡,就悔之晚矣,并可能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上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大冬天里,有的地方的职能部门反应僵化,依然洒水,导致结冰车祸,这不是什么“轻喜剧”,而是严重的安全隐患,更是涉嫌渎职行为。要防止“灰犀牛”的突然来到,就必须在车祸赔偿之后进行追偿,更要启动法律责任追究。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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