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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存有风险 担保签字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2)

来源:中国舆情网 时间:2019-06-03
导读:被告金某辩称,借条上担保人签名是自己签的,但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金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期间应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本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9

  被告金某辩称,借条上担保人签名是自己签的,但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金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期间应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本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9年4月22日,被告金某享有期限利益,且被告金某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原告刘某现在要求被告金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担保人情形,法院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此案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但是此案件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保证人是享有期限利益的,因此法院判决金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如果本案中原告向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追偿不能,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金某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债权可以得到救济。(记者 潘从武)

  法规集市

  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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