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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2)

本信息由中国舆情网大数据平台根据信源规则识别收录,仅供参考。 时间:2020-06-20
导读:第十三条 对获得新药证书或药品注册证书的新药(含创新药、改良药、生物类似药)以及获得注册或备案的中药经典名方、中药配方颗粒、创新医疗器械和优先审批医疗器械,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10%给

  第十三条 对获得新药证书或药品注册证书的新药(含创新药、改良药、生物类似药)以及获得注册或备案的中药经典名方、中药配方颗粒、创新医疗器械和优先审批医疗器械,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第十四条 生物医药领域的诺贝尔奖、拉斯克医学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等专家带项目、技术和团队来穗进行产业化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五条 支持本市医药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到本市产业化或由本市企业主导产业化,给予技术交易金额的1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第五章 强化产业支撑保障

  第十六条 支持中药饮片增补纳入广东省医保药品目录,支持独家中药品种、民族药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探索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或利用个人账户资金建立地方特色健康保险,将部分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创新药品纳入保障范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特需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支持广州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积极支持创新药品通过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在本市建设生产厂房和办公用房,意向用地纳入市、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强化用地用海用林保障,并加快完善周边水、电、气、路及环保、信息等配套基础设施。对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先租后让的租赁权年限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对特别重大项目,以市场评估地价为基础,充分考虑项目特点综合拟定出让起始价格。(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舆情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对于常年需要进行科研、临床研究或生产用品(试剂、仪器设备、生物样品、抗体原研对照药等)进出口的生物医药相关单位,由市科技部门定期通报海关部门。海关部门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信用培育工作,对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给予相应海关优惠便利。(牵头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第十九条 对于掌握“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并在我市建设的重大公共技术平台、高端产业化项目,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大生物医药平台、中心、实验室及产业项目,以及国家级生物医药改革试点、基地、平台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组建设立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其他社会资本扶持新药、创新医疗器械项目及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被投项目在审评审批、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纳入市、区有关部门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组建药物临床试验区域伦理委员会,建立统一的伦理审查平台,推进伦理审查互认,提高伦理审查效率。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企业全产业链对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药物临床试验区域伦理委员会、广州市生物医药产业联盟,以及在穗的全国创新生物医药创业投资服务联盟、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委会、生物产业创新智库等行业组织机构开展全产业链协作、培训、交流、论坛、会展等活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申报说明


附件


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申报说明


  根据《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说明如下:

  一、《若干规定》和本指南所称生物医药产业是指《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中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高端健康服务等相关领域。

  二、广州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各类资金项目的组织安排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分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认定、管理监督。

  三、申请《若干规定》支持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在广州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实际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各项经营指标纳入广州市相关统计范围。

  四、《若干规定》提到的货币单位如未注明的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的数额均含本数。相关批件和证书等文件原则上以申报时间一年内获批的为准,具体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五、各项规定政策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涉及的各类奖励、补助、补贴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另行制定生物医药专项政策(现有政策除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规定多项政策或市其他扶持政策的,市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同时符合本市辖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扶持项目由于主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应由承担单位按原渠道退回资金。

  七、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应履行绩效管理职责。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下一步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八、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承担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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