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立法要满足公众美好期待
“虽然我国居民居住条件已有较大改善,但住房保障工作仍面临一定挑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近日透露,我国将加快推动住房保障立法,明确国家层面住房保障顶层设计和基本制度框架,夯实各级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同时为规范保障房准入使用和退出提供法律依据。
公众对住房保障立法期待已久。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五年立法规划就包括了制定《住房保障法》,之后据说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但最终没有下文。这些年来,有关住房保障立法的消息不时出现,但都没有实质性进展。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列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这意味着,舆论长期呼吁的住房保障立法,终于有了比较确切的消息。从《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和住建部相关负责人透露的信息来看,住房保障立法思路很明确,既包括夯实政府责任,为保障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又包括对不同城市、不同收入人群采取不同的住房保障方式,这样的立法思路符合我国国情。
各级政府是住房保障的重要责任主体,唯有夯实政府责任,从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住房保障大力支持,才能提供更多保障房房源,以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同时,保障房分配、退出等后续管理也需要政府履行监管责任。所以,住房保障立法核心在于夯实政府责任。
未来,对于人口净流入较多、住房保障需求较大的大中城市,既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又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这种考虑符合国情市情。另外,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予以保障,对重点困难群体实施精准保障,也符合基本国情。
住房保障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只有分清轻重缓急,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对策,推动住房保障政策逐渐完善,从政府角度来说才是可承受的,从公众角度来说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住房保障核心在于保障房供应量,立法如何确保保障房供应满足需求是最大看点。
住房保障立法理应尽量满足公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比如在货币保障方面,无论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还是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应该与时俱进,尽量减轻中低收入群体住房负担。在实物保障方面,不管是公租房还是共有产权住房等,应充分考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人群的住房保障需求。
一个城市土地等资源有限,如果把有限的资源更多用于商品房,自然留给保障房空间很小。据报道,深圳去年进行具有“最大力度”住房改革,改革后商品房供应比例将只占40%,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将占60%左右,在以房价高著称的深圳,将可能出现“每月1000元就能拥有60平方米的家”的佳话。深圳的房改经验,值得住房保障立法时认真考虑。
住房保障不等于保障房,商品房由于保障了许多人的居住权,也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住房保障立法不能只盯着保障房,还要兼顾商品房,要在保障房与商品房之间实现无缝对接;稳定商品房价格和租房价格以降低买房人、租房人的负担,也应当写入《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此外,《城镇住房保障条例》正式出台前,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充分吸收民意民智。这也是住房保障立法提升公众满意率、幸福感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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