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网络霸王条款”需要互联网思维
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商家都向网上转移,与网络有关的消费侵权行为自然越来越多,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还没有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就会出现越来越多商家通过“网络霸王条款”等去实现利益最大化,而消费者则变成了新型“霸王条款”的受害者。
虽然新型“霸王条款”与传统“霸王条款”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商家单方面制定消费规则、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等,看上去也在现有法律法规约束范围之内,但是,新型“霸王条款”更有互联网特点,侵权方式也更为隐蔽,这就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以及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眼下亟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使法律能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这些方式都是传统“霸王条款”方式,没有把互联网商家新侵权方式写入法律,自然对这类商家缺少震慑。
市场监管的重点也应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由于网络时代商家的侵权方式不同,监管者也要尽快适应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背景下的侵权方式。无论是完善法律还是改革市场监管,都要有互联网思维,即便市场监管不能完全跟上互联网经营及消费发展脚步,也不能严重滞后于互联网消费发展。
应当看到,互联网技术发展虽然为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便利和机会,但如果监管者善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反“网络霸王条款”,就能弥补监管力量不足。如果监管者自身技术监管能力不足,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与技术能力强的市场主体合作,借助市场技术优势防范消费侵权。
在监管层面,还可以考虑分类、分级设立消费侵权黑名单。比如在线旅游预订、餐饮类APP等,都应该纳入白黑名单管理,不管是“霸王条款”还是因其他侵权行为被消费者投诉,一旦达到规定标准都应该列入黑名单,有关方面应当随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黑名单,或者向行业消费者定期推送黑名单。
此外,如何利用消费者(用户)的力量反“网络霸王条款”值得思考。尽管互联网时代商家侵权方式更多样更隐蔽,但消费者无处不在,如果能善用消费者力量,就可以对商家网络侵权行为形成有效打击,比如强制每个消费类APP都设置一键投诉,投诉内容实现共享——监管者、消费者都能看到。
虽然包括“网络霸王条款”在内的商家侵权行为,借助互联网可以有“七十二变”,但只要监管者变成“聪明的猎人”,还是可以有效治理的。当然,这需要更多消费者主动参与反侵权行动,同时要做好与网络消费侵权现象打“持久战”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