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百万政策“红包雨” 三产吃下“定心丸”
会展业
国际性展览项目政府补贴600万元
《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开始施行。根据《办法》,申请补贴的项目为在哈尔滨市各专业场馆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区域性展览项目和在哈尔滨市辖区内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会议项目。其中,国际性项目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600万元,国家级展览项目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区域性(含本地)展览项目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根据《办法》,对引进举办的国际性展览项目,且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600万元;对引进举办的国家级展览项目,且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对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对国际机构、国家一级学会、国家级协会或研究会主办或在国际、国内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专业性强、学术性高,会期2天以上、参会人数400人以上,且外来参会人数(含境外和省外)占总参会人数60%以上或国际性会议项目境外参会人员占参会总人数20%以上的,对会议承办方给予10万元补贴。参会人数每增加400人,相应增加补贴10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以上符合《哈尔滨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展览项目和在淡季(每年3、4、5、10、11、12月)举办的专业会议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10%。对同一承办单位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同一题材展览项目的,仅补贴一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补贴范围:已获得市政府及其他财政资金补助或优惠政策的;参展项目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办单位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记录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安全事故和罢展、闹展等群体性事件,以及因参展产品质量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承办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高端演出项目
单场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为推动文化时尚产业发展,提升城市文化素养,彰显城市时尚魅力,《哈尔滨市支持高端演出项目高端时尚表演项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开始施行。根据《办法》,按照“政府补助、降低票价”的原则,补贴资金应当全部用于观众购票。对于市财政补贴的高端演出项目,其票价在300元以下的应占门票总数的50%以上。
《办法》所称高端演出项目,是指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并获得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演出许可,由达到《高端演出机构及艺术家名录》标准、业界广泛认可的国内外知名演出团组举办的、具有世界水准的交响乐、室内乐、歌剧、音乐剧、舞剧、话剧、儿童剧等(包括个人独奏、独唱)。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演出直接费用的50%,且单场补贴最多不超过60万元。对演出人员在60人以上(含60人)的大型高端演出项目,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24场;对演出人员在60人以下的中小型高端演出项目(含艺术家个人独立完成或以艺术家为主完成的),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36场。
《办法》所称高端时尚表演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由国际、国内时尚艺术机构举办的、在业界具有影响力和认可度的国际模特大赛和时装表演秀等时尚表演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承办单位直接费用的50%,且每个项目补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对30名以上国际、国内获奖模特参加的国际模特大赛或时装表演秀,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20场。
《办法》明确,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补贴范围:以商业助演、礼仪庆典等形式引进的,受众为指定人群的;已获得市政府其他方式支持的。
重大体育赛事
活动承办方可获总投入50%引导金
《哈尔滨市支持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施行。凡符合哈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重大国际、国内体育赛事活动,均给予承办单位每次办赛总投入50%的引导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根据《暂行办法》,对由洲际(含洲际)以上国际体育组织及各运动项目体育组织主办,各类社会组织等主体承办的国际赛事活动(含分站赛事活动),包括冰雪、足球、马拉松、赛艇、体育舞蹈、轮滑项目,可给予承办单位每次办赛总投入50%的引导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由国家体育总局及其各运动项目中心、各运动项目协会主办,各类社会组织等主体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国内赛事活动,包括冰雪、足球、马拉松、体育舞蹈项目,可给予承办单位每次办赛总投入50%的引导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由各类社会组织等主体承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赛事活动,包括冰雪、足球、马拉松、体育舞蹈项目,可给予承办单位办赛总投入50%的引导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除冰雪、赛艇、足球、马拉松、体育舞蹈、轮滑以外的其他赛事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上述对应标准的50%给予引导资金。
《暂行办法》明确,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引导资金:承办主体已获得市政府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应当由其他资金支持的赛事;承办主体因违法行为被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或经核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此外,对同一承办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同一题材赛事活动的,仅给予一次引导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