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的再嵌入:...中国农村研究网(2)
徐勇先生曾用“政权下乡”来概括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过程,认为这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基于特定时期的政治和经济目的,国家权力曾多次向农村延伸,不仅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网络和权力体系,还以新的治理原则和手段取代了传统规约。尽管各个时期的嵌入效果不尽相同,却都展示了一个个鲜活的权力运作图景。总体来看,国家权力进行过两个阶段不同目标和不同方式的嵌入。
第一阶段以强制式嵌入为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以土地改革和公社化运动为契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进行政治整合,建立权威,巩固新政权。为此,在人口众多且国家权力控制一直相对薄弱的广大农村地区,首先通过土地改革以强制力重新分配土地,使农民拥有了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土地,在实现经济目的的同时也提升了农民对新政权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打通了国家权力进入农村的重要关卡。国家权力替代农村旧的权威力量并掌握了农村治理权,传统权力网络和社会关系体系被打破,基层政权组织得以建立,国家建设初步完成了对农村的吸纳和重组,国家与农村、国家与农民史无前例地被紧密关联起来。然而,更大规模、更真切的国家权力“在场”发生在农村合作社,特别是公社化运动中。出于对农村进行彻底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国家权力强制性进入并作用于广大农村,按照科层制的标准建立起政社合一的全能型组织,即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层级管理,拥有严密、集中的权力链条。一方面保证国家对农村资源的汲取,另一方面实现国家对农村的全面控制。农村各个领域都显示着国家权力作用的印记,国家权力全面瓦解了传统农村的自治基础,而与此同时也形成了农民对国家的全面依附,农村社会的内聚力和自主性受到了极大损害。在这个阶段,国家权力嵌入的力度大、范围广、方式方法强硬,基本实现了摧毁农村旧的治理体系,建立新的组织机构,掌控农村经济、政治权力,打通从农村提取资源的渠道等目的。但是,人民公社后来显现的低效率表明忽视农村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和农民现实需求的过度嵌入最终难以持续,国家权力对农村的整合不能以牺牲农民个体利益、压抑农民自主性为代价,否则以强制力粘合在一起的农民不仅不会成为农村发展的内在动力,还将造成更剧烈的抵触和反抗。
第二阶段以民主式嵌入为主,开始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在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土地经营模式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后,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组织功能陷入瘫痪,农村社会需要新的治理力量填补“后人民公社时代”的治理空缺。广西合寨村农民创造性地进行了村民自治实践,选举产生了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开辟了农村治理的新路径,这一创举自下而上地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从国家的角度看,村民自治的适时出现解决了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社会如何治理的问题,更深层次上它是对国家与农村关系的又一次调整,国家可以卸下看似无所不能实则早已力不从心的全能角色,以权力的暂时退出重新布局农村的治理场域。学界普遍认为村民自治虽是自发形成的,但后续的推广和大规模实施却依靠的是国家力量。国家权力的此次嵌入主要围绕两个层面展开:一是恢复重建基层政权组织,形成“乡政”体制,代表国家权力直接面对广大农村,其职能侧重于管理和服务,而不再组织具体的生产活动。二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自治以合法性地位,规范村民自治实践,并通过国家权力的运作在各地农村推行,形成“村治”体制,激活农民的民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乡政村治实际意味着“国家行政权力和乡村自治权力相分离”,国家权力只下沉至乡镇一级,村庄内部事务不再由国家权力支配,但由于村民自治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策性结果”,国家权力在农村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然而,与前一阶段不同的是这次嵌入从目标、方式和结果上看都更尊重农村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农民的民主权利,国家在控制农村上吸取了以往的教训,改变了过于强硬的政治性运动方式。在平衡国家治理目标与农民利益上更具理性和策略性,国家权力不仅制定了法律、建立了基层组织机构,更重要的是创造了村民自治的条件,培养了农民的自治习惯,并造就了一批可以带领农民进行自治的人。尽管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仍存在诸多问题,国家权力与乡土权力的关系也未完全理顺,但不可否认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助推,村民自治不会取得这样的成就。
(二)国家权力嵌入农村的政治逻辑
“国家-社会”研究范式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为基点将国家与社会抽象为两个对应的概念,国家是拥有暴力和强制力的政治组织,能够动用暴力工具来实现既定目标。为牢固、持续地掌握权力,国家会在疆域范围内建立一整套机构体系,与统治或治理目标相对应,以此来保证国家权力的全面渗透。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创造了国家产生的基本条件,并成为国家治理和权力作用的对象。近现代以后社会学和政治学所使用的“社会”概念,是与公民权利相连的公共场域,伴随民主政治的发展而逐渐生成。一个成熟的社会具有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肆意扩张侵犯公民权利的功能。从这个角度看,社会似乎与国家割裂,是抗衡国家的一种公民力量,早期的研究者也因此将国家与社会分立,分别强调各自的中心地位。但事实上国家与社会从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离开了社会的国家必然缺乏合法性基础,离开了国家的社会也失去了必要的发展保障。后来的研究者将国家-社会理解为一种互动关系,更深层次上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意味着规范秩序的社会法则的变化”。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农村发展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中有着更加多元和深刻的展现,国家权力在农村场域与内生的自治力量既存在差距和冲突,又彼此依存,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