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意见》21项任务举措 聚焦“五大中心”建设
政策例行吹风会现场(刘健 摄)
1月10日,国新办举行《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吹风会。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在吹风会上介绍,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商务部等14个部委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1月2日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近日将印发实施。
李国指出,《若干意见》共提出了21项具体任务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一是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针对区内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提出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等,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提前适用相关的免税政策;允许区内企业承接国内委托加工业务;免除手机、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内销环节自动进口许可证;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企业自主备案等便利措施。
二是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对研发进口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研发消耗性材料据实核销;鼓励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入区发展;对研发、加工企业符合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简化医疗器械进境注册或备案手续。
三是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退税等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允许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业务;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境外入区管理,促进文物回流。
四是延伸产业链条,舆情网,打造检测维修中心。支持区内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再制造业务;创新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人用疫苗等实施便利化查验。
五是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促进租赁业务发展,对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综合保税区逐步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允许区内进口专业设备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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