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
问:《条例》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的传统。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始终牢牢掌握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权。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要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把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传统、要求、政策等以党内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也对此作出了部署。专门制定关于农村工作的党内法规,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首次,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作出了系统规定,是新时代党管农村工作的总依据。《条例》的出台,在许多方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是有助于落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把党管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细化成具体的规定,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制度机制上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了“三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二是有助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条例》贯穿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许多惠民生、解民忧的大政方针固定下来、长期坚持,将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把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三是有助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条例》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政策导向,明确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领导责任,提出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和农村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将更好地把党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优势转化为重农强农、推动乡村振兴的行动优势。
问:《条例》对党管农村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答:《条例》明确了党的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是我们党“三农”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做好新时代党的农村工作的行动指南和基本遵循。《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把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体现到了党的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当中。二是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党的农村工作的落脚点,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围绕这个目标,《条例》强调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针对当前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的问题,《条例》强调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三是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农村工作有许多重大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条例》既体现了党领导农村改革发展的宝贵经验,也充分吸收了党的农村工作最新成果,特别是紧密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贴近当前农村实际,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性。
问:《条例》提出的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条例》结合党管农村工作的长期实践经验,把握新时代农村工作规律,提出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6项原则。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条例》把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原则,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我们党成立以来就一直把依靠农民、为亿万农民谋幸福作为重要使命,《条例》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把农民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作为制定党的农村政策的依据。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因此《条例》把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列为党的农村工作的原则之一。我国乡村振兴道路怎么走,只能靠我们自己去探索,《条例》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做好党的农村工作,必须加强党在农村的群众工作,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条例》要求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把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筑牢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必须科学把握乡村的差异性,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条例》明确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问:《条例》就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有哪些规定?
答: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是强化各级党委对农村工作领导责任、把党管农村要求落到实处的根本举措。《条例》紧密结合实际,对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作出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构建了职责清晰、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了党中央和省市县级党委领导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条例》规定党中央全面领导农村工作,决定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定期研究农村工作,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中央指导农村工作的文件。《条例》还分别规定了省、市、县级党委抓农村工作的职责任务。三是明确了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和职责。党中央设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对党中央负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省市县级党委也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市级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四是明确了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职能,包括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