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的内源式建...中国农村研究网
作者:渠鲲飞 左停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55—61页 发布时间:2019-03-15 浏览次数: 482次
【摘 要】乡村振兴的实质是依靠乡村自组织地深度参与,以产业升级实现村庄整体性变迁。这与村社理性内在逻辑具有一致性。村社理性中反复博弈、完全信息、有效制约等工具功能,不仅可以降低乡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成本,还有助于建立利益结合紧密的合作组织,舆情网,为乡村振兴打下统的基础。而具有血缘和村落共同体文化认同的村社理性,在治理上具有保护型的特征,有利于乡村深度参与,实现可持续发展。村社理性中的熟人社会的特质,模糊化利益,使得乡村可以通过内部化机制化解外部经济风险,对乡村的产业升级具有积极的作用。有效地发挥村社理性在乡村振兴中的功能,对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乡村振兴;村社理性;组织租;保护型经纪
一、引言
十九大报告中,党中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表现在乡村振兴中,就是在完善党委领导和法制保障的治理格局下,通过政府、村域社区、农民的共同努力,在充分发挥乡村内源动力的基础上实现乡村振兴。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内源。乡村发展也不例外,它在本质上遵循的是一种内源式发展路径。这种内源式发展强调了乡村的发展主体地位,注重对内部资源的利用。乡村振兴的内源式建设就是通过制度创新,激活乡村内部的发展能力,形成强大的内源动力机制,在这种核心动力主导作用下完成自组织演化过程。并且通过自组织地深度参与,以产业升级实现村庄整体性变迁。其中自组织是指以组织化形式对抗外部风险,深度参与是要坚持乡村在发展中的主导地位,产业升级是乡村振兴的核心。而这些正是村社理性发挥优势的方面。
村社理性是一个集体层次概念,它内生于乡村内部,是村社作为一个共同体,在长期的生活生产实践中,所形成的谋求村社整体权益最大化的属性。新时代的村社理性是指:建立在村社集体所有权和农户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经济制度基础上的、以农村一定范围内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维系村社内部社会秩序的群体理性[2]。它包含了韦伯意义上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和乡土规范的传统理性。它具有的多重属性正是乡村振兴中关键的几个环节。乡民在长期的一起生产生活中,经过多次博弈而达到的有效制约孕育出的村社工具理性,能以较低的成本把农民组织起来。而基于血缘、地缘形成的村社价值理性,具有保护型经纪的功效,有利于乡村深度参与,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机制。村社理性中的熟人社会的特质,模糊化利益,有利于产业升级过程中内部化外部风险。
村社理性来源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概念,它重视对自身资源的有效利用,强调治理的低成本。温铁军最早提出,它是以乡土社会中的村社地缘关系为产权边界,存在着农户成员权在村社共同体的集合代理,据此而形成的是户村两级地权结构,这是一种内部非排他性的、体现社区成员权的农村产权[3]。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学者对村社理性的内涵进行挖掘。徐嘉鸿、贾林州指出,已有的村社理性只关注了工具理性,而缺乏价值理性关联。村社制度所内含的,除了长期演进的重复博弈结构中,形成的具有工具理性特质的“队生产”形态(组织租),还包括以血缘认同和村落共同体的文化认同为基础的,具有价值理性性质的交换与协作行为以及以家庭伦理为核心的代际协作与代际剥削现象[2]。村社理性提出后,研究主要集中在它的功能方面。最初是它的核心功能-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温铁军等以此分析了村社与外部主体的交易行为,认为这种理性能够进行各种制度创新,来内部化负外部性,降低与外部主体的交易成本。指出改革初期苏南乡镇企业发展模式:通过社队内部自我剥夺,以劳动和管理协调替代资本投入,完成原始积累,是一种典型的村社理性[4]。随后董筱丹、温铁军又通过引入组织租概念,研究了村社内部合作行为,认为:组织等同于资本、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具备“租”的效用。村社内部经过多次博弈,自由选择,最终确定具有组织租的领域进行合作,也是村社理性的一种体现[5]。除了核心功能外,有学者还研究了它的保护型经纪功效。陈靖认为,在以村社理性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下,村社共同体利益能够最大化地得以保持,免受资本与国家的过度攫取,发展利益也能在社区内最大化[6]。何慧丽指出村社理性对宏观经济的功效:当发生现代性的经济危机后,村社理性具有使其“软着陆”功效[7]。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还关注了村社理性在现代化背景下的新变化。并以一个村庄内源式发展的调研为依托,研究了乡村振兴的内源式建设路径。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乡村培养了内在的结构和权威、动员机制,逐渐形成较强的村社理性,成为乡村治理的有效资源。特别是后税费时期,随着农村政策导向从“汲取型”向“反哺”型的转变,村社理性从制度性和功能性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有效地利用这种力量,不仅可以降低乡村治理成本,还可以更好更快地实现乡村振兴。
二、研究背景——一个村庄的内源式振兴轨迹
山西省晋中市李村①离乡镇政府5公里,2002年有307户,人口909人,基本耕地2298亩,以种植业为主,人均收入5000元左右。是一个典型的平川小村,发展情况在县属于中等。通过前期对区位条件、收入结构、产业基础、发展潜力等几方面的比较分析,李村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02年左右,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精简了部分机构,降低了税率,农民的生产投资性显著提高。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不利情况:乡村各级治理机构可用财力急剧减少,一些公益性的生产服务性事务无法正常运转。而一事一议与乡村基层治理生态不尽符合,难以发挥应用的功能,无法通过它实行公益性事务的筹款。在这一大背景下,村里的井电使用权、灌溉设备等一些集体财产,全部拍卖给个人,村集体基本上被抽空。水利设施由个体主管,并没有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在施行一段时间后,发现个人管理的后果是一切以个体盈利为主,水价上涨,当时一亩地一水是70~80元,有时甚至上涨到100元,而且权力集中到个人手里,使用很不方便,老百姓花钱都浇不上水。村委会尝试控制价格,但承包人把成本转嫁给农民,在抽水泵上钻孔,使浇地时间延长,管理十分困难。因为用水的不便,严重影响农民种地积极性,当时村里撂荒土地特别多,农业陷入停滞。村委会因自身治理资源缺乏,组织运作低效率,陷入一种治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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