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的内源式建...中国农村研究网(3)
在组织起来的基础之上,乡村振兴还需要一个有效的治理权威,带领乡村深度参与。乡村作为一个长期共同体已形成较强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代表着一种不可被任何群体或个人所独占的集体利益,因此,产生的乡村权威是一个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这种自主性,一个能主持公道的组织或个人。村社理性基于共同的传统、风俗,表现出对本社区拥有强烈的认同意识。它所孕育出的治理权威,具有保护性的特征。
李村作为自然聚居形成的村落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长期的治理实践中,村庄治理权威的产生总是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是本村人,这是基于双向的了解;其次必须是保护型经纪动力强,确实能增进全村的福利;最后必须是能人,不同的时代,能人的内涵也不同。这种村社理性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即使是国家政权强力介入的人民公社时期,李村村长也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保护型经纪的功能。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村社理性在此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村里的调研中,村民也都说:在一起住,知根知底,谁能给村里人办实事,主持公道就选谁。保护型精英使乡村的发展更多地立足于本村的整体利益。特别是目前党政一肩挑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和农民共享一套价值符号的前提下,客观上有利于二者之间的互动。这种内生于乡村自身的体制内精英既有对国家政策的了解,又深谙本村民情民意,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保护型精英带领的乡村振兴,始终把村社利益最大化作为行动依据。井电合作社成立后,保护型精英依靠便捷低成本的农业用水,以市场为导向,积极组织村民进行种植结构的调整,引入水果、蔬菜等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极大地增加了村民的收入。2016年,为发挥规模效应,村组织又以土地托管的形式流转整合了本村500亩土地,吸引外来资本,进行产业升级。在引进资本过程中,为避免外来资本的过度掠夺,李村村组织通过压缩资本的盈利空间和运行界限来保障村民和村社利益,规定只有符合本村经营周期、经营项目等要求的产业,才可以进入。经过充分论证,认为苗圃基地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收益稳定,又能吸收本村劳动力,溢出效应也能带动本村小规模承包者的产业升级,决定发展苗圃基地。农业的兴旺吸引了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回乡创业,围绕本村特色产业,第二和第三产业也得到发展,形成产业融合发展的态势。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村委注重生态环境,以优惠价格向养殖户提供用水服务,条件是低价提供全村的农家肥的供应。
在产业升级转型的过程中,保护型精英始终把乡村置于主导地位,将外来资本作为有益的补充,避免了资本下乡中掠夺式发展,将村庄的发展与每个村民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实现对乡村振兴的深度参与;将村庄整体福利的增长作为发展的目标,建立了可持续的发展机制。
(三)采用内部化机制化解外部经济风险,为产业升级创造了条件
资本是产业升级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受限于我国国情,资本稀缺是农村发展的普遍情况。依靠外来资本,又带来一系列不可控的风险。如何有效安全地获取资本是农村产业升级过程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村社理性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村落中熟人社会的特质,模糊化利益,可以以内部化机制化解发展的外部性风险。
在资金积累方面,村社理性也发挥了有效的作用。李村井电合作社最初的80万元中,构成形式是:5户大户共出资10万,20户中户共出资20万元,剩下的50万,并没有实际现金入股,而是普通农户以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和劳动力等形式入股。这样一方面通过劳动力剩余价值的社区内部转化,社区土地资源的自我资本化,内部化外部筹资风险;另一方面也利于以后的土地流转,为产业升级顺利实现奠定了基础。在井电合作社最初成立的2007年到2015年,前期的工作主要是修井、换泵,全部淘汰旧的井管线,一直负债经营。因为缺少必要的抵押,无法获取银行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由合作社内的精英,通过其他产业经营利润填补。
在发展苗圃产业时,为形成规模化,吸引外来资本,李村进行了土地流转。与常规的村庄土地流转方式不同,李村的土地流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先统一流转到保护型经纪人名下,再由保护型经纪人以土地作为主要股份,引进外来资本,共同发展苗圃产业。农民从保护型经纪人手里获取本地最高土地租金,并且每年随着粮价的上涨而增加。这样一方面降低了外来资本和分散小农的交易成本[9],另一方面将农民与外来资本的交易风险内部化。
(四)加强现代性村社理性的建设,保证了乡村振兴与国家发展一致的方向
村社理性是动态发展的,随着国家政权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村社理性也得到发展。融入不少现代性因素。乡村治理演变过程中,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力度几经波折并得到回升。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78年,传统文化的结构发生了变化,作为传统文化核心和基础的村落家族文化受到冲击,农村传统的思想价值观念也受到影响[10]。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村社理性中民主意识的发育。特别是改革后,村民自治的推行,提升了农民的民主管理水平。井电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各司其职,有利于发挥村社理性的监督和指导作用。李村《井电合作社章程》第十九条规定:本组织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其中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具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力。决定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聘任本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员资格的核心权力。井电合作社是在县经济指导委员指导下成立的。运行规范,财产权益明晰,《井电合作社章程》第五条规定:本组织成员认购的股金归各该成员所有。本组织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和成员认购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的所有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本组织成员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对本组织负责。
四、政策启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