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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近七成涉食品保健品

来源:中国舆情网 时间:2019-11-09
导读:网购纠纷近七成涉食品保健品 双十一网购高峰即将到来,作为管辖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昨日上午召开网络购物典型问题新闻通报会,对该院成立一年以来网购纠纷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近七成网络购物纠纷因购买食品和保健品引发,数码产品、家
        网购纠纷近七成涉食品保健品

  “双十一”网购高峰即将到来,作为管辖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昨日上午召开“网络购物典型问题新闻通报会”,对该院成立一年以来网购纠纷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近七成网络购物纠纷因购买食品和保健品引发,数码产品、家居服饰类产品紧随其后。会上法院还发布了这一年来网购纠纷的典型案例,并给出相应提示。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发生在电商平台上的纠纷随之产生。成立于2018年9月9日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网络购物纠纷等享有管辖权。昨天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一年来受理的网购纠纷情况。

  近七成纠纷来自食品保健品

  根据通报,截至2019年10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42099件,其中网络纠纷案件4838件,占比12%,收案量位列所有类型案件的第二,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4624件,占比96%,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214件,占比4%。

  通报显示,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共结案3939件,调解及调解后准予撤诉案件共计2185件,占比约55%。同时,针对该类案件判决上诉率不超过10%,一审服判息诉率高。

  根据法院通报,网售食品、保健品类案件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占比近七成,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关注。这其中非法添加食品原料、假冒食品、未经授权或者过期使用商标等情况较为突出,进口食品销量上升,但各国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引发产品质量诉讼的情况也较为集中。

  此外,婴幼儿相关食品质量问题亟须关注。主要表现为:婴幼儿食品中非法添加配料;婴幼儿配方食品作为特殊食品,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未标注或者标注不实;以及儿童食品未作适龄限制声明,或未对儿童不宜使用的食品进行标注等。

  电商平台涉诉量相对集中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纠纷中,电商平台涉诉量相对集中。其中,京东商城、淘宝、微店、转转、亚马逊、寺库、苏宁易购、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涉诉案件数量占比较高,这也与电商平台的住所地、经营模式、交易规模等密切相关。

  此类案件的原告99%为自然人,其中男性占比较高,与女性的比例为4:1;年龄结构方面,20岁至40岁区间年龄段的人群占法院立案数量最多,占案件总量的87%,体现出中青年群体购买力强,网络购物活动参与度高的情况。

  同时,原告遍布全国29个省份,主要来自湖北、广东、河北。被告则主要集中在北京、广州、浙江和江苏四地,这与四地经济发达、卖家数量多、交易活跃有关。

  网购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额普遍较小,大标的额案件少。从诉讼标的额来看,88%的案件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少量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涉诉商品集中在食安领域是诉讼标的额较低的主要原因。

  买家卖家均存在不当之处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梳理发现,传统电子产品引发诉讼的原因包括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二手产品质量问题及不依法履行三包义务等。化妆品、家居服饰方面,则存在配方成分违法、特殊类型化妆品如美白、祛斑类产品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以及过期化妆品仍在流通等问题。此外,服装家居产品方面,假冒品牌服饰,以假冒国际知名奢侈品牌服饰、知名运动品牌服饰情况较为常见。

  在纠纷买卖双方的权责方面,商家和平台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是:商品信息发布不当、虚假广告纠纷多发;优惠规则解释模糊、易引发价格欺诈;不履行发货义务、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订单;物流配送不规范、责任分担不清晰以及因“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认知不同,引发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部分消费者在网购活动中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滥用退货权利,将“无理由”退货理解为“无条件”退货,在破坏商品二次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坚持无理由退货,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此外还有部分消费者恶意差评、商品评论信息不实的情况,法官提醒,使用过激言辞和不文明用语恶意发布差评,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1

 

  限时免单活动规则引争议

  张某在被告周某经营的网店购买某品牌的运动鞋一双。促销活动称,当日0点、10点、22点后第一名付款的顾客免单,经咨询被告客服,客服回复“以付款时间为准”。

  张某于0点下单,却发现其并不在免单名单之中,被告辩称免单时间“以下单时间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限时免单活动中设定的规则为“以付款时间为准”,而原告的付款时间确实在先。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参与被告的限时免单活动,在原告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被告未按照规则认定其为被免单人,属于违约行为,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建议:经营者在设置优惠规则时应对其使用条件、适用主体等进行详尽、清楚的规定,杜绝企图通过规则适用不明确而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消费者应详细了解促销规则、商品详情和真实价格,明确优惠规则适用条件并留存证据,谨慎下单,理性购物。

  案例2

 

  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

  杨某通过某商城购买了一部手机,该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杨某收到货后发现手机屏幕刺眼,故申请无理由退货。被告称拆封商品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直接关闭退货申请,拒绝退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对于不同的商品,“完好”的标准亦有所区别。对于手机这类商品,消费者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且拆封后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故单纯的包装拆封,不能成为网络商品销售者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理由。此案中,原告对手机进行激活,产生了数据类使用痕迹,涉案产品不能再作为新机销售,价值贬损较大,贬值损失由网络商品销售者承担将导致消费者与网络商品销售者之间利益失衡,导致不公平,故未支持原告退货的诉讼请求。

编辑:张萧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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